1、本案只能以王“因患精神病,无行事责任能力提出赔偿申请”的误区。按照对王桂林的精神病鉴定,王桂林不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其赔偿申请只能由其监护人提出。虽然其母屈转亭于2003 年6且 18日递交了赔偿申请书,但6月 24日屈转亭又以“我儿不是精神病,无罪”为由,撤回申请,赔偿工作就此中断。于是出现了王桂林经常进京赴省上访要求赔偿,而其母不要赔偿的局面。本院控申科、研究室干警多次到其家看望王桂林的父母,劝其依照法律提出赔。但屈转亭表示:“我如果以他有精神病要赔偿,他以后就不能成家了。我不能要来让我儿顶个精神病的名誉。”笔者认为,既然三门峡市院认定批准逮捕是错误的,本院复查后又认定原案有罪证据不足,那么当事人以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逮捕为由申请赔偿,并无不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王桂林的赔偿申请不能只局限在“患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一个理由上而不予赔偿。
2、片面维护检察机关名誉的误区。笔者发现,在处理王桂林涉法上访一案中,在该不该赔偿的问题上,总有一个关系着检察机关声誉的问题在严重影响着决策。赔偿了,就意味着原办案人员办错案,国家要出钱,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名誉受到影响!因而在认识上总是达不到自我认错自觉赔偿的程度。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更是国家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有了错案,正确对待,立即纠正,才能真正的维护公平正义。
六、此案处理后的社会效果
对王桂林申请赔偿一案的处理,灵宝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最终采纳了笔者审查意见,经市院控申处领导和本院干警六次到当事人家中做思想工作,通报案件审查情况。随后,王桂林及其母屈转亭终以本院错误逮捕为由重新向本院提交了赔偿申请书。本院决定立案审查,检察委员会决定:以王桂林无罪错误逮捕为由,对王桂林予以国家赔偿。当承办人将23714.32元赔偿金交到王桂林及其母亲屈转亭手中时,二人激动万分,无言以表。王桂林趁人不备立即到灵宝市区赶制一面“秉公执法 勤政为民”的锦旗送至本院,以表谢意,使此案得以当事人满意而告终。
刑事赔偿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赔偿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做好赔偿工作是减少上访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之一。各级检察机关务必要予以高度重视。在处理因实施逮捕而申请赔偿的案件时,要牢记“错误逮捕不等于国家必然赔偿”。只有对无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赔偿条件,应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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