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省财政厅有关官员介绍,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国家赔偿的执行问题,各级财政部门都依法将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但是很少有部门向云南省财政厅提出申请。从下面各地区报上来的统计表看,全省绝大多数地州市申请国家赔偿的数字都为零。可是从1995年起云南各级执法机关每年都有错案出现,新闻媒体也不断给予报道。
由此看来,如果说财政没钱来支付国家赔偿,或者国家赔偿影响办公费用是不成立的。
我认为国家赔偿制度之所以无法达到既定目标,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赔偿损害了赔偿机关的政绩。所以赔偿机关即使明知自己错了,也是想尽办法推托了事。
记得当年《》颁布实施的时候,学术界和传媒一片欢呼声,似乎它的诞生,意味着一个法治春天的出现。可人们似乎高兴得太早了,《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都快10年了,却在实践操作中被某些官员演变成了“国家不赔偿法”。因为最关键的恐怕还是执法者内心中的某些东西,也就是赔偿机关和官员自己的面子和乌纱帽高于了正义,于是置受害人于不顾。
依我看来,只要那种把长官面子和和乌纱帽看得比受害者权益还要重的观念存在,国家赔偿制度恐怕很难实现。
我们可以做一下推论:反正赔的是财政的钱,为何许多单位领导宁愿拖着、掖着、耗着、顶着也不肯痛快赔偿一次了断?我想答案是这样的:一是面子问题,承认错误不是承认自己的无能?二是许多单位存在着一票否决制,赔钱事小,承认错误,单位年终评先评优、领导政绩各方面岂不是受了影响?结果还是能拖就拖罢了。
云南财政厅法制处处长黄钦明说,“我觉得司法机关应该客观地对待问题,只要做事,难免会出错,只要有错必纠,吸取教训,少犯错误就可以,不能犯了错顶着不赔,更不能以财政不给钱为借口拒绝赔偿。”黄钦明的说法我很赞赏。
我认为如果不转变思想观念,其他的努力效果会甚微。例如有人认为应该放弃目前的赔偿程序,而走司法化审查程序。但是如果从《行政诉讼法》情况来看,也是效果不佳。《行政诉讼法》颁布14年以来,尽管走的是司法化审查程序,但也因类似的原因没有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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