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到商标管理中三个法律问题:一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二是注册商标相似的内涵;三是注册商标争议还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保护专用权范围,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里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是严格按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注册商标。本案中,天津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小虎队”文字商标,虽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但其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该注册商标是一个必须限期改正和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将要受到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商标。因此从法律确认上讲,现在市场上使用的“小虎队”商标不是核准注册的商标,该专用权不属商标法保护的范围。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虽然对商标近似未作细化,但提供了一个“足以造成误认”的鉴别标准。本案中,飞虎队文字图形商标与小虎队文字图形商标,尽管其中有两个字相同,外观字体也近似,但读音、意思均难以构成近似,不足以对正常人造成误认。况且,山东曹县奔康方便面厂申请注册的与本案原告使用相同的“飞虎队”商标,继天津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小虎队”商标核准注册后也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注册的法律行为,足以证明“飞虎队”商标尚构不成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已注册的商标有异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该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本案查明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天津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已着手处理。所以,本案的实质焦点是注册商标争议,而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商标法所指的这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尽管南通超康食品有限公司的“飞虎队”商标使用在先,但山东曹县奔康方便面厂的“飞虎队及图”商标注册在先。倘若要说南通超康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也是侵犯了山东曹县奔康方便面厂使用的“飞虎队”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未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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