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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2)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 大陆进入了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 法治建设也跃上了新的台阶。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 立法速度不断加快, 立法者的观念不断更新, 关于行政补偿制度的法律规范每年都有颁布, 而且条款规定越来越详细。这时期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对行政补偿的救济性规定,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992 年《矿山安全法》, 1993 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都提到了行政补偿制度,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赔偿制度,但未提及行政补偿制度。1994 年《城市房地产开发法》,1994年大陆颁布 1995 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1996 年《煤炭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 年《公路法》、《防洪法》、《国防法》, 1998 年《消防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2000年的《种子法》、《外资企业法》;2001年的《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沙治沙法》;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文物保护法》、《草原法》、《农业法》等。同时, 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对行政补偿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如1993 年《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迁管理办法》、《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等。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第一, 立法速度明显加快, 补偿制度内容日益丰富, 如1998 年《土地管理法》共有9 个条款涉及土地征用补偿问题, 对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二, 补偿范围更加广泛, 新颁布的法律凡是其调整领域中会涉及补偿情况的, 都对补偿问题作了规定, 补偿范围扩展到消防、国防、防洪、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表明, 行政补偿的范围日益扩展, 补偿观念日益强化。1984 年《消防条例》中只有“征用”、“协助消防”等语, 却无补偿之规定, 1998 年《消防法》中作出了规定。1990年的《铁路法》只在36 条第六款中隐含补偿规定,而1997 年《公路法》中第31、40、45、48、67 条等5个条款中涉及补偿规定。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其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04年修正的《宪法〔修正本〕》)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对大陆健全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具有里程碑似的时代意义。

  总之,从这些法律、法规看, 大陆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

  二、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 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

  1. 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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