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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反思(3)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之完善

  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非常的广泛,引起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形式并不是单 一的,责任原因的多样化决定了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因此,我们在构建国家赔偿归责原 则体系时,应区别侵权行为的不同形式确立不同的归责原则,使每一项归责原则都有其 明确的适用范围,各司其责,相互作用、相互补充,通过对归责原则的重新构筑,达到 社会多元利益和谐、有序、共存的状态。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范的内容是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和非刑事的 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都是因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二者不同之处在 于:行政赔偿是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而司法赔偿是行使审判、检察、侦查、 监狱管理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在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不 同,两者的归责原则也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把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归责原则分开制定 ,确立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和公平责任)、结果归责原则为补 充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

  (一)行政赔偿中的归责原则

  1、违法责任原则在行政赔偿中的适用

  行政赔偿中的违法归责原则,首先,应明确“违法”中“法”的内涵与外延,这里的“ 法”应作广义的解释,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行政法律、法规,也包括 与行政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广泛性文件和法的基本原则、法的精神。具体而言, 在行政赔偿中,违法形式包括:(1)违反明确的法律规范侵犯他人权益;(2)违反诚 信原则、尊重人权及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他人权益;(3)滥用或超越行使自由裁量权,提 供错误信息、指导及许可批准,造成他人权益损害;(4)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 或尽到合理注意。因此,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形式,不仅仅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 所规定的违法形式和种类,还应当包括违反法律规范的具体、明确规定,以及违反法律 规范的原则、精神和目的等实质性违法。其次,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 消极的不作为违法,侵权主体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违法情形称为作为性违法, 消极的不作为违法则是指侵权主体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违法情形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的或行政职责确定的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 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作为违法以法定的或职责确定的义务存在为前提 .

  违法责任原则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行为以及与职权相关的事实行为、抽象行政 行为等等。行政行为的发生存在三种情形:一是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二是行政不当或 合法行政损害相对人权益;三是行政行为事实上造成相对人权益损害。[6]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除了各类法律行为外,还存在大量的事实行为,法律不可能规定详 尽统一的行为标准,由于不符合某种标准的事实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国家不能以该 行为没有违反法律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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