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权入宪”与财产保护制度
在此背景下,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对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和土地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戒严修改扩展为紧急状态(以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和救济)等等载入现行宪法,从宪法层面为人权保障包括财产保护提供了更明确、更有力的制定法依据。体现“人权入宪”的这些规定,对于财产保护制度和行政补偿法制的发展具有深刻影响,提出了更高要求。比较直接相关的内容体现为:
1.关于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尽管目前看来这一规定也许宣示意义大于操作意义,但它无疑有助于推动我国行政法的民主化进程,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监督与救济等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全过程,都会产生强有力的深刻长远的影响。俗话说,有恒产才有恒心。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入宪”有利于加强财产立法,完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产保护制度。
2.关于财产权受到尊重和保护。财产权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过去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远远不够。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明确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具有重大的时代进步意义,也提示人们制定专门的国家(行政)补偿法典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虽然仅仅作此规定,与一些法治国家相比还有差距(例如没有规定公益征收征用财产的具体的补偿原则),但为完善我国土地、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建立健全公民财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机制,可以说提供了重大机遇。
3.关于“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突发事件导致公共危机,甚至进入紧急状态,需要行使行政紧急权力,这一过程中公民的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救济权利等一系列基本权利特别容易受到不利影响,使得公权力侵害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风险激增(例如紧急情况下政府为应对公共危机而对公民、企业的财产、设施的紧急征用措施造成财产权损害的补偿纠纷),这就提出了通过完善我国应急法制来加大公民宪法权利包括财产权法律保护力度的紧迫要求。
二、私有财产权的理念及其法律保护路径
(一)私有财产权的理念
首先需要指出,私有财产(私产)与私有财产权是两个有所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就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私权组织)以其符合法律或其他社会公理的方式和途径,取得并依法所有的可转化和衡量的物质性利益和某些非物质性利益。例如私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品牌、个人的生活资料和专利技术等等,都属于私有财产范畴。而私有财产权是指受到法律调整的私有财产具有的对于私人(财产相关人)有用有益的权能,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对抗他方的力量)的财产法律关系。[③] 一般认为,对于私有财产来说,往往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对于私有财产权来说,一般不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因为非法获得的财产不具有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财产法律关系。[④]故在我国宪法中,凡是笼统地提到保护财产,一般会加上“合法的”这一限定词(或者加上“社会主义的”、“公共的”等限定词);而提到保护财产权,一般不用加“合法的”这一限定词。[⑤]
私有财产权的权能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体系。例如,从不同角度可划分为:(1)从来源看,如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继承权等等,其中的所有权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往往由它派生出其他多项权利;(2)从形态看,如物权、知识产权、抵押权、典权、留置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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