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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国家法制环境的改善,是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根本保障。

  一个国家对于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利益保障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制环境。我们国家的法制发展,既有自上而下的推动,又有自下而上的推动。在目前的情况下,自下而上的推动更为重要。我认为,去年我们国家有三件事对我国的法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第一件事就是“非典”。去年的“非典”是件坏事,但对中国的法制建设起了推动作用,这就是要求我们建立一个法制的政府、一个可问责的政府、一个能够向老百姓披露真实信息的政府。去年宪法修改的时候,在全国人大召开的一个征求专家意见会上,许多专家提出要把人民的知情权规定下来。这就是对法制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推动。在这个推动下,我们现在正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对于政府哪些事件要向老百姓公开,哪些事情应该由政府发言人在记者招待会上来回答,等等,都应该有明确规定。政府还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和规范。

  第二件事就是孙志刚案件。这个事件之所以引起震动,首先是因为人们深刻地关心中国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核心很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孙志刚案件也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改善。孙志刚案件出来以后,有人写信要求全国人大对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紧接着是河南省的种子条例,五名律师写信要求全国人大行使宪法审查权,审查河南省人大通过的“种子条例”是否违反法律,这大大促进了人们宪法意识的增强。我认为,孙志刚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有两点:一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写进了宪法,人权的问题引起了人们极大的重视;二是引起了对于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视。

  第三件事就是因为拆迁而引起的自焚案件。这反映了向农民征用土地和城市建设中居民拆迁补偿的问题。这个问题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本届政府提出要“以民为本”,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私有财产的利益应如何保障。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的合理的补偿制度,将会引起社会矛盾的加剧。如果一个国家的建设建立在社会矛盾加剧的基础上,那是很危险的。这就是为什么宪法修改中要写入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原因之一。法制建设大环境的改善对于私有财产、民营企业的保护具有很大的意义。

  二、正在制定和修改的四项立法和私有财产、民营企业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

  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讲到了今年有四项立法:1.制定物权法;2.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法的修改和民营企业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这项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领导,草案正在修改讨论;3.证券法的修改。证券法比公司法的修改更早一些更快一些。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证券市场的九条指导意见,证券法的修改大致就在这个意见范围内进行;4.破产法的修订。破产法已经在今年6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的破产法不叫修改,而叫做重新制定。

  这四项立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作为民营企业家首先应该意识到,财产权的保护是指保护什么?我认为,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指四种财产:其一是指物权,就是有形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二是指债权,也就是请求权,未来可以实现的权利。其三是指无形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其四是指股权,即投资者的权利。在上述四部法律的立法和修改中,物权法就是要解决物权、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和保护问题。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是解决企业设立更加自由和保护股权的问题。证券法修改主要解决流通中的权利,特别是涉及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的问题。破产法修改主要解决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四个法对我们来说,对于我们如何保障企业所有的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投资者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完善法制建设的新的立法动向、立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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