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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编者按」在任何社会和任何历史时期,财产归属,即所有权制度都是一个决定社会秩序形成、 确立的关键因素。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内容和规 则获得了极大发展,几十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已经为越来越广泛的市场经济模 式所取代。因此,打破原有所有权概念,重新构建新的所有权制度,并以国家根本法即 宪法的形式予以确立,已经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社会课题。从下文列举的案件来看 ,可以略知如今我们对于财产所有权问题无论在思想上和实践上,还是在法律上和制度 上,都是相当的混乱。此处文章属于思考和探索这一问题解决方案的尝试之一,思考深 刻、观点鲜明,合理抑或唐突总是因人而异。谨此示于读者,意在不废一家之言,顺便 提及,现今法学界对于物之所有权有不同的表述方法,如:财产权、产权、所有权。对 这三个概念的异同,学者间颇有分歧。为尊重作者起见,本刊不要求一律采用传统的、 于法有据的“所有权”概念,而保留作者采用的“财产权”概念。

  三个案例

  案例1:

  1999年9月8日,侯瑞昌产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开庭。此 案原告是公民侯瑞昌,被告是北京市民政局。

  据原告侯瑞昌向法庭陈述:1988年2月侯瑞昌与黄小群等人自愿投资3.7万元,组建合 作经营组织市政施工经济施工实体,并已承包工程。1988年3月,原告方与北京民政局 建设处达成横向联合协议:与民政局共建一联合体,由民政局负责将联合体注册成立市 政工程公司,原告方负责联合体的经营,原告方每年交给民政局10万元,每年递增10% —15%的利费。在确保上交国家税费和民政局的利费之后,其余资产归原告方所有。在 双方合办的市政工程公司注册成立前,由民政局负责暂借民政局建安公司四处的公章和 执照,为该联合体的经营代收代交税费事项。此后,从1988年4月至1995年8月,该联合 体共完成市政工程产值8000多万元,上交国家税费460余万元,交民政局利费213万元。 联合体资产发展到1400余万。1995年7月,原告方向朝阳区工商管理局申报成立“北京 市民建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工商局已受理,1995年8月,民政局建设处新任领导对原 告宣布,该联合体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查封帐号,将公章、权力交给民政局的工作委员 会接管。

  而被告方民政局反诉说,侯瑞昌本人是国家正式干部,所从事的工作是正常职责范围 内的工作,不存在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性质,不承认侯与民政局建设处达成的“联合 ”协议。从1997年8月到1999年4月,侯瑞昌先后5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立案申 请,前4次皆被驳回,第5次申请终于被法院受理。

  1999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侯瑞昌诉北京市民政局建设处侵占其财 产权案第5次开庭,经过原告、被告的相互质证,合议庭休庭合议,审判长宣布裁定结 果:此案应该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理,不归法院审理,不服可上诉。①

  案例2:

  70年代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赵志强凭自己的技术能力,带领20多名知识青年创办 了哈尔滨卫健药厂。由于多种原因,该药厂曾多次变更主管挂靠关系,经历了好几个“ 婆婆”。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后,厂长赵志强向挂靠的主管部门提出对工厂的产权进行 界定,该厂工人得知这一消息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罢免了赵志强的厂长职务,发生了 当地著名的“争夺工厂事件”。被罢免的赵志强四处奔走,到处喊冤。不久,哈尔滨市 香坊区检察院又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于1998年6月将赵志强拘审,产权界定从此搁浅 .界定不了产权,就界定不了该药厂的所有权性质,实质上也无法确定赵志强是否贪污 .赵志强被拘押100天后取保侯审。1999年8月,74岁的赵志强因病去世。临终时,他的 取保候审也未解除。②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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