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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否对王某进行刑事赔偿(3)
www.110.com 2010-07-21 10:58


3、如果对这类案件进行国家赔偿不仅违背了无违法行为赔偿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刑事诉讼规律的要求。由于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具有复杂性,揭露犯罪、证实犯罪需要一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随着证据收集的完善,诉讼过程的展开,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释放,是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要求的。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不够完善,同一事实出现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仅因鉴定结论不同而导致无罪的,一律算错拘、错捕而给予国家赔偿,似乎对审查拘留和审查逮捕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太过分,是不现实的。


4、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也是不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理念的。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再给予其赔偿,对于刑事被害人来讲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最值得保护的是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尚未得到安抚,一味追求对行为人的国家赔偿,不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理念。国家的司法制度,不仅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5、如果对这类案件进行国家赔偿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强调及时性,其一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就必须及时处理,及时采取措施,如果等所有情况都弄明白,可能贻误战机,放纵犯罪,不利于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王某某的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应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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