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著作权法案例 >
叶延滨诉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原告叶延滨,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诗刊》杂志副总编,住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7号14楼2门1301号。

  委托代理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荣宽,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国斌,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叶延滨诉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乔冬生,被告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崔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延滨诉称,原告系《路上的感觉》一书的著作权人,2001年1月2日,原告发现多来米黄金书屋网站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刊登了该书,被告进行了链接。原告为此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却置之不理。2001年1月16日,原告通过互联网在中国新世纪读书网网站上仍能全文查阅《路上的感觉》一书,被告仍未断开链接,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支持其主张:1、《路上的感觉》版权页;2、00035号公证书;3、00643号公证书;4、稿酬证明;5、公证费收据。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著作权侵权通知因其自身缺陷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在通知书中表达的意思是“要求被告停止将原告的作品直接上载到被告自己的网站上”,实际上,被告从未将原告作品直接上载,也就无从停止;另外,搜索引擎的工具性、公共性决定了法律不应该对其提供的链接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提供下列证据支持其主张:1、门户服务合同;2、情况统计;

  3、搜狐网站页面;4、网络时代页面;5、技术说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天津新蕾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路上的感觉》一书,作者署名为叶延滨。2001年1月3日,原告致函新浪网站,以该网站未经其同意上载了其作品《路上的感觉》为由要求该网站停止此行为,随函附有作品的版权页和相关的网页,说明通过该网站(网址为www.sina.com.cn)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可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他人网站(网址为www.shulu.net/ novel/lsdg/lsdg.htm)上检索到该作品。同年1月16、17日,通过相同的检索方法,原告亦检索到位于中国新世纪读书网站(网址为http ://read.cnread.net/cnreadl/sgsw/y/yeyanbin/lsdg/index.html)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