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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海上运输运费,托运人保证人共负责任纠纷(3)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2。从另一角度讲,安徽某进出口公司的明细单指明,提单交给安徽省某磁电公司后,运费向安徽省某磁电公司收取;南京某外运公司接受此要约,将签发的提单交安徽省某磁电公司,并向其托收运费。此本为运输合同关于运费付款人的约定。安徽省某磁电公司收到提单并向南京某外运公司出具保函,同意作该运输合同的运费付款人,其本应及时履行该义务。但安徽省某磁电公司在南京某外运公司向其托收运费时,却予以拒绝,南京某外运公司转而向托运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索要运费。
   
  按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有支付运费之义务,是托运人之最主要义务,在其指定的付款人不能支付运费情况下,为维护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索运费,法律也应支持。故南京某外运公司向安徽某进出口公司追索运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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