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伙纠纷 > 合伙纠纷 > 个人合伙纠纷 >
李某与张某个人合伙纠纷上诉案(2)
www.110.com 2010-07-17 15:23

  判决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请二审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理由:1、1999年4月16日后,双方因经营管理存在分歧,产生纠纷,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提出以房租抵偿基建资金的建议,而后却一直单独占用房屋经营生意,长达五年之久。在上诉人要求退房未果之下向本村村委会要求调解,在被上诉人未同意退房下才诉至法院。被上诉人占用房屋有村委会的调解证明,有被上诉人使用该房屋电表时所交的电费单,有现场勘查有被上诉人遗留的空啤酒瓶为证实。2、原审判决有程序违法。原审在一审开庭中进行调解因未达成协议,法庭决定先由双方回去协商或与家人商量后,再另行通知调解,但原审却未通知径行判决,有违反民事调解原则。另在证据交换当中也事先未告知上诉人质证,原审法院未提供被上诉人所交的证据,而是在开庭中被上诉人才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与要求举证期限已过,上诉人认为举证期限已过而不予质证。如是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而原审当中又无说明,也属明显违反程序。3、原判决上诉人偿还建房款及利息给被上诉人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原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合作,上诉人出地皮不计利息,被上诉人出建房资金也不计算利息,这是双方约定的,而上诉人在双方合作停业后,经核对结算承认尚欠到被上诉人的46983.20元并无异议,且双方在合作经营停业后确定的欠建房款数额双方对该款利息并无约定,但原审却判决上诉人从1997年7月1日开始分段计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是欠当的。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自上诉人退出合作后,由被上诉人一直管理使用房屋,理应向上诉人交缴租金,上诉人应给被上诉人退还投资款及利息与应交的租金两项抵销后,被上诉人还应给上诉人支付余额,现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退还房屋即可,请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张某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建房款是正确的。1、上诉人欠到被上诉人建房款46983.20元是存在的,是不可辩驳的事实。上诉人原在金江镇人民西路的二格宅基地自建起地基及墙脚,因无钱续建即和被上诉人商量,由被上诉人出资将房屋建成后双方合作生意,被上诉人因此向亲戚借了高利息的五万元建起该房屋,双方并签有合作协议。后双方在建起的房屋内经营酒店生意,因酒家资金管理不善及经营上意见的分歧,酒店于1999年4月16日关门停止营业, 停业后房屋闲置着,被上诉人并未使用。在2004年3月21日,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建房款及经营酒店的帐目核对结算,确定上诉人还应退还被上诉人46983.20元,上诉人应予偿还。2、自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合作的酒店停业后,被上诉人即租赁了隔壁的王大春二格宅基地搭建起简易房经营酒家,这期间,上诉人在原房屋经营起糖水面、夜宵等生意,并在该房屋内加工修理木料及给其子女婚宴办酒席,可见,该房屋由上诉人管理使用与被上诉人无关。至于在房屋内的置放物是原双方物品,而酒瓶的存放被上诉人不知情,由于房屋是上诉人使用,故这也与被上诉人无关。3、原审判决程序没有违法。上诉人认为,一审时被上诉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是不符合事实的,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调解,由于上诉人仅愿意赔偿二千元调解不下,故原审依法作出判决并无不妥,何况调解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被上诉人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4、本案上诉人有民事欺诈行为。上诉人在无资金建房时用甜言蜜语及优厚条件取得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骗取被上诉人信任上当并投入了50501.20元建起房屋,在房屋建起后双方共同合作经营起富朗酒家,经营中上诉人先是挪用酒家资金,后在经营方式上又与被上诉人产生争执,造成亏损使被上诉人房款无法收回,故上诉人对此应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请二审驳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由于缺乏资金,不能将房屋建成而与被上诉人张某协商,由张某出资建成,并由双方共同经营酒店生意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协商由李某出尚未建好的房屋,张某出资,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双方于1996年10月5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后,由上诉人提供未建完的房屋及土地,被上诉人出五万元投资建房款将房屋建成合伙经营酒家,且双方已按协议经营,应视为双方依约履行合同。由于经营不善,意见不一致,造成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经营的酒家亏损,导致该酒店于1999年4月16日关闭停业,双方的合作关系也自动终止。原双方合作经营酒家的房屋因停业长期闲置无人使用,被上诉人也租赁隔壁王大春宅基地建起新的"富朗酒家"继续经营饮食业。2004年3月21日,双方对合伙帐目进行结算,确认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投资款46983.20元,并由上诉人出具欠款单。因此,应认定为双方对散伙的结算,上诉人应按结算履行偿还投资建房款的义务。协议约定,双方经营所得的纯利润先偿还被上诉人的基建资金,直至还清为止,还清后,纯收入双方均分;还清基建资金之日起五年内被上诉人享有房屋使用权,所得收入同样均分;如果五年内不还清欠款(基建资金),被上诉人继续享有房屋的使用权。然而,双方停止经营后,被上诉人的基建资金尚未还清,因此,被上诉人有权继续使用该合作的酒店经营。而在事实上,上诉人也未能举出被上诉人在终止合作后单方使用共建房屋的证据。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自双方散伙后独自使用原房屋,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反诉请求上诉人给予支付该款及利息理由充分正当,应予支持。但主张投入款为高利息所借在归还该款时利息应以银行四倍计,其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审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及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的建房款及利息是恰当的,但将本案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且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建房款的利息计算有误,应予纠正。双方在协议书中,对出地和出资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且在散伙最终结算确定应退款数额时,双方对利息也无约定明确,被上诉人是在上诉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才提出反诉的,故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投入款的利息应以被上诉人反诉主张利息时起算较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在合伙期间所购的食具用品,双方均无主张处理,在此本院不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的规定,判决如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