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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www.110.com 2010-07-07 11: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吉林省外经局,湖南省招商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哈尔滨市外资局,上海、厦门外资委,深圳市外资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信公司,光大公司,兵器总公司,航空总公司,航天总公司,船舶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汽车总公司,总后经贸局,外经贸部各总公司:

  我部以[1995]外经贸资三函字第391号文下发了《关于进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由地方转报我部审批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负责其检查工作,汇总后报部换发新的批准证书。1986年4月1日以前由地方审批,外经贸部发证的企业,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地方进行检查,到地方换发新的批准证书,由地方重新核编批准证书批准号,并在批准证书后“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二、国务院各部委直接审批的限额以下的和经各部委报外经贸部审批的项目,均由各部委按规定和要求负责检查和汇总,经检查合格的企业持各部委出具的审查意见来我部换发新的批准证书。

  三、国务院有关直属总公司及外经贸部所属各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报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各总公司按规定和要求负责检查和汇总,企业可持各总公司出具的审查意见到我部申请复核,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批准证书。

  四、国务院各部委及各总公司负责检查的企业调查表应于11月15日前填报完成,换证工作在12月底以前完成。

  五、对《填表说明》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1、《填表说明》中第(四)条要求的汇率折算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中使用的折算率为准,如尚未取得验资报告,可按我部提供的年平均汇率对照表计算。

  2、“调查表”中有“★”标识的“地区编码”应按要求填写六位编码。其中省、市直属企业的六位编码中间两位应统一填写为“99”。

  3、“调查表”中有“★”标识的“行业分类”、“行业代码”由汇总单位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填写,代码应采用四位编码。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很多且所占比例相同,可用三位编码,后用“0”补齐四位。

  4、“调查表”中有“★”标识的“国家或地区代码”由汇总单位按照我部提供的代码参照表填写。

  5、“老企业改造”是指中方以现有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在原有基础建立的企业,不包括老企业出资新辟厂址兴建的企业。

  6、“开业日期”是指截止填表时企业的实际开业时间。其中,非生产型企业应填写首次开展经营业务的时间。未开业的企业填写预计开业日期或“9912”四位编码。

  7、“工商登记机关名称”应填写具体进行登记的工商管理机关名称。

  8、“土地使用权取得”必须择一填写。企业租用宾馆等建筑物作为办公地点的,填在“租赁”栏内。

  9、“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中如分支机构较多,可简化只填写地名。

  10、凡“调查表”中要求填写的金额单位,请按要求折算后填写。

  “投资总额”要根据企业成立时的外币折算率折算成人民币。如有增资,则按增资年度的汇率折算。

  11、“调查表”中“企业投资状况表”内,如企业是减资,减资后的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填在相应的“增资后投资总额”和“增资后的注册资本”栏内。

  12、“调查表”中“企业投资状况表”内的中、外方“实际投资额”是指截止1994年年底的实际投资。

  13、“资产总额”是必录项。1994年如没有,则填“0.1”。

  14、“调查表”中的“审批部门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各部委、外经贸发证或换证部门及各总公司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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