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承运方无过错造成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后来出了事故是否不承担赔偿责任?1月29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虎林市汽车出租公司赔偿原告虎林市水果销售批发公司的损失31780元。
2009年9月25日,虎林市水果销售批发公司为了本公司人员工作便利及客户进货便利,与市汽车出租公司签订了一份对汽车出租公司有利的,合同中有一款约定:“运输方无过错给乘车人造成损害的,运输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0月3日,运输方的轿车与一大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坐在车内的销售批发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头部受伤,大货车逃逸。
经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一方无责任。由于大货车司机一时无法找到,而刘某急需医疗救治费用。市销售批发公司给付刘某各项损失31780元。此后,市销售批发公司认为此责任应由汽车出租公司承担,遂向汽车出租公司主张权利,汽车出租公司却以“自己没有过错,按合同约定没有赔偿责任”为由不予赔偿。故市水果销售批发公司将汽车出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178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刘某在坐车过程中受到伤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侵权人大货车司机目前无法查讯,根据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引起伤亡的损害赔偿,除非是旅客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承运人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是无效的。因此这一赔偿责任是不能够通过双方的约定来免除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承运方无过错造成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故法院判决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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