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下海经商失败的男子,因手头拮据便自称是房东的弟弟,伪造租房委托书,将自己租下的房屋转租出去,骗取他人租金,一念之差触犯刑律。近日,张某被椒江法院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29岁的张某大学毕业后在广州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但是不甘心过“朝九晚五”生活的张某决定自己当老板,从广州南下台州做生意。2007年8月,张某向张女士承租台州经济开发区君悦大厦的两个房间作为自己的办公场所,并与张女士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租房协议,年租金19500元,一年一付,每年7月16日付款,每年递增10%,押金1000元,一年物业费2480元。2008年初,张某考虑到生意很难维持下去,决定收手返回广州。但是,因囊中羞涩决定在临走前捞回一笔。
2008年2月底至3月初,张某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某房产中介所挂出房子出租的消息,后王某承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王某发现房产证上的名字不是张某,张某自称房子是他亲姐姐的,委托他代为出租。于是,王某要求张某提供租房授权委托书,张某伪造了房东张女士的租房委托书,并与王某签订了租房协议,租期为2008年3月8日至2009年3月7日,租金2万元,水电押金2000元,中介费1200元,王某付给张某23200元。
2008年7月16日,张女士准备向张某收取租金时,发现自己的房子已转租给他人,遂报案。张某骗取王某7个月的租金1.2万元,加上水电押金2000元,共计1.4万元。
今年7月8日,张某在深圳被抓获。
检察官释案: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承租人需要将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租赁房屋时,如果租户告诉你是转租的话,你要查看原合同是否赋予他有转租的权利,还要核对房产证、房东身份证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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