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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麻烦才明白一纸合同很重要
www.110.com 2010-07-21 17:34

【事件】
补签合同,补缴保险
    昨天,在文化宫附近的某广场大食府餐饮部做收银员的陈小姐高兴地给本报打来电话说:“大食府已跟我们签合同了,还补缴了保险。感谢报社为我们申张正义。” 
    1月9日,本报以《不签合同?双倍工资!》为题,进行了事件的报道:陈小姐自去年8月份到某广场大食府做收银员,直到今年1月初,公司也未与包括她在内的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记者介入调查后,广场大食府总公司人事部称,因大食府为新成立的餐饮部门,事务性工作多,才耽搁了与新员工签订合同,他们会争取尽快处理。经本报督办,这起拖着不签合同和未缴社会保险的事件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点评】
    对于这类事件,作为劳动者该怎么办呢?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认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建立的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尽管陈小姐等人的劳动合同问题已顺利解决,但劳动者在正式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规范的书面用工合同。签定合同时,应仔细推敲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及相关,对不合理部分应提出异议。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的工作岗位及试用期、工资、奖金等,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同时,应注意并慎重考虑合同中有关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如保密主体、范围、周期和泄密责任及禁业补偿费、违约责任及风险抵押金等内容。
【事件】
无理加租,如何维权
    无独有偶。来常打工的仲先生来电求助:自2006年他开始租用五星街道平冈一户人家的私房,当时仅口头约定了房租金额。2007年9月,房东要求他每月加租20元。直到今年1月份,房东再次要求他每月加租30元,他拒绝了这一要求。为此,他感到疑惑:房东这样不断地向他加租有没有理由呢?现正处金融危机,大家的收入都在缩水,他又是外来打工的,加租对他来说实在负担不起,能否让房东不涨房租?毕竟,他一家老小还想在这里长期租住下去。
【点评】
    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吴眣律师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合同。房东第一次通知仲先生提高租金时,仲先生在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新的租赁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了一年多,双方就第一次提高租金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至于今年1月份房东再次提出提高租金而遭拒时,且双方并未就更改上述合同(即提高租金)达成合意,房东再次提高租金的要求也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应注意的是,虽然房东第二次提高租金遭到了仲先生的拒绝,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法》将口头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房东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租客,就可以合同,而且该权利的行使不以租客同意为前提。为此建议仲先生应与房东协商签订正式的书面房租合同,并在条款中注明租赁时间、房租金额、分摊费用、续约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多项内容。

    【特别提醒】
    尽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但因口头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是很弱的,一旦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举证十分困难,双方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签订书面合同,可避免无谓的争议。
    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约定,注意合同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譬如,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等。又如,工资金额应明确约定并写入条款,这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重要性不言而喻。劳动合同中对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者也应仔细审查并慎重考虑,以免在工作过程中或发生变动后产生纠纷。
    此外,合同应一式多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可作为产生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记者从12348法律援助热线处了解到,除劳动合同、普通的租房合同之外,贸易纠纷、工商合同、离婚协议等,都存在着矛盾多发的现象。合同订立、签字盖章后,可有效保证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因此,一纸合同,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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