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1月,婚期临近的张先生来到市区一家首饰店,为自己和未婚妻挑选了两枚钻石戒指,标签上标明为“天然钻石”。但戒指拿回家,未婚妻端详半天,感觉钻石有些异样。他们找了几个明白人帮忙鉴定,大伙儿都说是人造钻石。张先生气恼不已,多次到首饰店去交涉,但人家就是不认账。来来回回,整整折腾了一年零六个月,事情还是没有结果。2008年8月,张先生准备以首饰店欺诈为由,诉请当地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
检察官析疑>>>
很遗憾,张先生的主张得不到支持,因为已超过行使的一年除斥期间。撤销权是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它的产生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依据《合同法》54条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未必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的包括:(1)只需一个构成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2)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3)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4)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可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界限。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本案中,张先生在事发一年零六个月之后才提起诉讼,超出了撤销权行使的一年除斥期间,因此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特别提示>>>
本案中,张先生如果在购买钻石后,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将该钻石交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经过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则他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经过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要求首饰店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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