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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一怀孕女工因公司拒绝与之续签合同获赔偿
www.110.com 2010-08-06 18:04

  女职工杨某在开发区某公司,在与单位签订的即将期满时,单位通知杨某合同期满后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但恰在此时杨某发现,自己已怀孕1个月了。因《劳动》有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劳动合同。为此,杨某将单位诉至开发区劳动仲裁院。

  2006年7月4日,杨某经招聘到烟台开发区某公司从事北京市场发展工作。当时,她和单位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至2009年7月4日。2009年6月4日,在双方合同即将期满的前一个月,公司电话通知杨某合同期满后,单位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后杨某于2009年7月得知自己已于2009年6月怀孕,至双方合同期满,杨某已经怀孕1个月。

  该院立案后,从中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杨某同意于2010年3月31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同意支付杨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100元、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5400元、公积金1296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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