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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支付条件(2)
www.110.com 2010-07-08 10:22



[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答辩]

    一审判决后,巨化工程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1)工程于1998年9月16日和10月8日竣工验收并投料开机生产,整套竣工资料1998年12月23日已交付,光阳公司一直断断续续在生产经营,一审认定“由于在竣工以后,原告没有把仪表和机构材料交付给被告,致使被告一直无法开机”不是事实。(2)光阳公司众工程竣工到巨化工程公司起诉,时隔三年多,从未提起设备一直无未能开机;还款协议也没有提到巨化工程公司未将电器仪表资料交付光阳公司。巨化工程公司出于帮助光阳公司尽快开机生产,以期光阳公司有还款能力,所以同意派人进入现场进行地整改调试,但这是等价有偿的,是要收取报酬的委托协议。(3)还款协议的目的是确定工程欠款支付,30万的债权是巨化工程公司完成原安装合同后享有的权利。一审认为巨化工程公司未履行义务的认定没有依据。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及违约金13.5万元。
光阳公司辩称:工程竣工后,巨化工程公司没有向光阳公司交付电气、仪表资料,致使光阳公司一直无法开机。还款协议约定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款是附条件的,巨化工程公司为光阳公司整改调试并开机成功,同时交付电气、仪表竣工资料后,才有权请求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巨化工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定与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巨化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事实清楚。嗣后,光阳公司禽了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并进行产品的生产。双方2000年10月18日成达的还款协议,是对原安装合同工程欠款的确认和对工程欠款支付方式的新约定。巨化工程公司未及时完成整改调试工作,光阳公司已委托他人完成,巨化工程公司不可能、也无必要再进行整改调试,故首期付款条应认定成立。还款协议约定巨化工程公司应交工地竣工资料交付光阳公司,根据案件事实,巨化工程公司已民将大部分竣工资料交付给了光阳公司。巨化工程公司交付的竣工资料,虽无电气竣工图、仪表记录和竣工图,但二甲醚设备验收前经试机成功并生产了二甲醚产品,原审认定“由于在竣工以后,巨化工程公司没有把仪表和机构材料交付给光阳公司,致使光阳公司一直无法开机”不当。交付仪表和电气竣工资料不属主要义务,系附随义务,不足以构成对抗工程款支付的依据。讼争工程厂房已进入拍卖程序,实际已不可能再进行生产,根据公平原则,还款协议确认的30万元工程欠款应当支付。巨化工程公司要求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还款协议未对原安装合同的履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星巨化工程瓮亦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及时完成整改调试工作,给光阳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故巨化工程公司要求光阳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民一初字第055号民事判决;二、光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巨化工程公司工程欠款30万元。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035元,由巨化工程公司负担2035元,光阳公司负担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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