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下)(4)
www.110.com 2010-07-08 10:34
第四,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
第五,裁决对各造尚无约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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