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诉讼 >
诉讼时效常见问题(1)(2)
www.110.com 2010-07-08 10:34

 

(六)起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自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即发生,而不是送达给相对人之时。

(七)撤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撤诉,应视为自始没有起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原告未预交受理费,法院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不中断。但起诉后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情形,因非当事人之意志,与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撤诉不同,如果起诉状已送达给相对人的,可视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八)公告催债、口头催债、信函催债、单方面行动是否产生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贵祥认为在债务人分散且众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公告的形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有关司法解释有条件的确认了以公告形式主张权利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以口头形式催告的情况下,只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样应当认定其效力;在书面催告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公章;在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催告函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收到了邮件,可以推定该邮件系主张权利的函件。

        刘庭还认为,权利人亦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行使权利,如银行在还款期限届满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息的行为、向义务人提供对账单进行对账的行为、部分债务抵销行为等均属行使权利,均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冯明超《银行借贷合同诉讼时效疑难问题的研究》同意刘庭长应当认定义务人已收到信件的观点,但仅凭存根上催款不能认定为是催款行为,达不到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他认为融机构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息的行为不引起讼时效中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