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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担保突出重围
www.110.com 2010-08-12 14:05

  自去年底以来,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和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两大文件的下发为标志和契机,上市公司2004年借款担保领域出现了几大重要变化。

  化解金融风险是主基调

  国务院《意见》中明确指出,“共同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时纠正发起人虚假出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各地区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退市公司的管理,确保退市工作平稳顺利。对有重大经营风险必须退出资本市场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置措施的证券、期货公司,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建立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

  兴业证券研究员易林明认为,虽然国务院的《意见》中并没有对于上市公司的借贷和担保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已经开始有迹象显示,长期以来困挠部分T族上市公司的巨额贷款包袱问题、部分上市公司深陷“担保圈”的问题,开始出现了一线解决的生机。

  首先是部分T类公司的贷款包袱有望得到部分或全部解决。以*ST鞍成(600669)为例,该公司日前公告称,董事会同意向鞍山商业银行贷款4845万元,所贷款项用于公司在工商银行呆账、呆滞贷款的处置。据了解,按照工商银行“两呆”贷款的处置工作精神,公司预计共核呆金额为:本金人民币18162.40万元,美元460万元,表内利息人民币39万元,表外利息人民币3774.2万元,美元174万元。此次核呆经工商银行国家总行核准后,公司将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将本金和利息部分注入资本公积。此次核呆无疑有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对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也起到积极作用,这大大增强了*ST鞍成咸鱼翻身的可能性。

  有研究人员认为,*ST鞍成向鞍山商业银行这一地方银行贷款,核销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工商银行的贷款,这一举动的寓意十分微妙,至少体现了几层政策取向:一是地方性商业银行积极支持当地的经济发展,尤其是给处于困境中和退市边缘的T族公司雪中送炭,化解了迫在眉睫的风险;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正处于全面启动改革步伐,向上市发起冲刺的关键时刻,此时核销部分呆账、呆滞贷款,有利于资产负债表的优化。该人士指出,在这项行动的背后,体现了地方政府的积极努力和各银行及监管部门等各方面的积极配合。

  2004年2月11日,ST闽闽东(000536)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闽东电机集团国际公司与福州市商业银行东大支行签定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为1年,月利率5.7525‰。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据ST闽闽东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其每股净资产为负数。有分析人士认为,虽然这笔贷款的数额不大,只有500万元,但其折射出的意义却十分重大———因为银行过去是不太愿意给一家每股净资产为负数的T族公司提供贷款的。不过,易林明也表示,ST闽闽东以其所持有的鼓楼区五一中路元洪大厦一层店面为其提供抵押担保,说明该公司还有一些“硬资产”,由于房地产升值等方面的影响,房地产的抵押易于被银行所接受,可惜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有这样的“硬资产”。

  而在解决上市公司“担保圈”方面,也有一些积极的举措。最为典型的是市场广泛关注的“福建担保圈”,目前显露出一些正在逐步得到解决的迹象。这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有关方面开始着手解决福建上市公司“担保圈”中包含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 联合通知”规范担保行为

  2003年8月28日,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作出了严格的监管规定。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要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通知》加大了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要求上市公司自《通知》发布一个月内,自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且自查报告经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审核后,要在年报中披露。对如何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通知》明确,证监会将与国资委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在《通知》出台后,已有100多家上市公司发布担保公告,涉及金额100多亿元,其中相当数量是以前未披露的。同时,按照《通知》精神,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净资产50%当引起有关方面的警惕,统计显示,迄今为止该比率超过50%的上市公司有100多家,超过100%的也有数十家,个别公司的对外担保/净资产比率高达数十倍之多。

  《通知》出台后,一系列公司进行了自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就在《通知》发布当日,关铝股份(000831)公告称,将解除与股东山西丰喜肥业集团之间的贷款互保协议,金额约7400万元;长春经开(600215)公告称,长春经开对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自查后发现,有2笔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6笔对外担保未能及时披露,总共涉及金额4.76亿元,截至1月10日,长春经开对外担保累计5.01亿元;*ST天发(000670)也公告,将一笔8000万元的贷款由担保变更为资产抵押。公司董秘张进斌称,“变更贷款方式一方面是应贷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积极贯彻《通知》的精神。”许继电气、亚华种业等则表示,公司的新增担保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规范进行。这些转变无疑显示,《通知》已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产生了触动。

  政策引导贷款流向

  对上市公司贷款融资行为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的,还有国家和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融资的政策变化。自去年以来,关于宏观经济及各行业是否存在“过热”和重复的争论目前已经尘埃落定。据悉,今年信贷规模将比去年缩减4000亿元。工商银行行长姜建清日前也表示,中国工商银行今年计划新增贷款3500亿元,这一数字比去年工商银行实际新增贷款减少了400多亿元。

  据介绍,工商银行已经发布了钢铁、公路、电信、民航、开发区、电解铝等领域的信贷政策,今年工商银行还将出台水泥、煤炭、电力、城建、汽车等行业的信贷指导意见,从严控制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过度投资行业的新增贷款,加强对房地产、汽车消费信贷等业务的风险监测和防范。

  显然,受这一政策的影响,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贷款难度可能会加大。而随着银行加强对房地产、汽车消费贷款的指导,相应的房地产和汽车类上市公司的销售也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借新还旧、发企业债力求降低融资成本

  为了降低融资成本和缓解资金压力,不少上市公司采取了借新还旧的作法。同时,部分优质上市公司,努力转向企业债融资。

  例如,营口港(600317)称,它与交通银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02年12月27日签订了总金额为1亿元的三笔借款合同。经友好协商,贷款行同意公司先还后贷的申请,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2003年12月28日、2004年1月8日共计偿还了1亿元借款,并于2004年1月8日重新签订了总金额为1亿元的三笔借款合同,用作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月利率均为3.9825‰;西北化工(000791)2003年12月公告称,将已在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开发区办事处办理的人民币5000万和4600万元借款分别申请办理转贷,借新还旧,期限为1年。2003年12月5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开发区办事处签订合同,借款金额为9600万元,利率为4.425‰,用于借新还旧。

  据业内人士分析,借新还旧现象的增多,一方面是由于目前市场利率比以往的利率要低,当利率水平处于较低的位置时借新还贷,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而由于上市公司多数属于贷款企业中的强势群体,具有较强的与银行谈判能力,因此,有部分公司选择了借新还贷的策略。另一方面,对于银行来说,通过“借新还旧”的操作,也使其不良资产比率可以得到降低,对于目前正处于向上市冲刺期的国有银行来说,可以优化其报表。

  据该研究员介绍,目前借新还贷的公司中,在公告中明确表示“借新还旧”的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借新还旧的公司,都没有在公告中明确表示这一举动,只是在实际操作中进行。

  另外,部分优质上市公司显然更为幸运,获得了发行企业债的资格。中国石化(600028)公告称,公司在境内发行公司债券,已于2004年1月16日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拟向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及境内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人民币35亿元的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15年期或20年期;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每年付息一次。初步测算的合理利率范围每年4.14%至4.34%(15年期)及每年4.29%至4.49%(20年期)。有业内人士分析,这一利率范围与目前的银行贷款利率相比,具有相当明显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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