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孙涛和张丽订立的搭车免责协议尽管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该合同约定孙涛对张丽的人身伤害可以免责,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孙涛因自己违章驾驶,对张丽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对张丽的赔偿责任。具体分析来看:(1)运输合同中,保障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合同的基本义务,也是当事人缔结合同的基本目的。这一基本义务和责任不能被免责条款所规避,否则就动摇了的基础;免责条款的免责以合同的基本义务得到履行为前提。如果允许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就违背了合同的本来目的;(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免责条款一般是对违约责任的限制或免除,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被严格禁止的。我国《合同法》之所以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是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也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标准。
目前搭车活动日益增多,像本案中订立免责合同的类似情况经常存在。无偿合同中承运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法律又不允许通过订立免责条款的方式减轻或解除其赔偿责任,这就使承运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为能合法地保护无偿搭车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建议承运人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自我保护措施:(1)购买车内人员险。目前大部分车辆投保时都选择盗抢险、车损险、三责险等主要险种,还有不少车主还购买了玻璃破碎险、车身划痕险等附加险,以为买了这些保险就包含了全部的责任,对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则少有问津。事实上,车损险、盗抢险等险种都是对车辆本身损伤的补偿,根本与人身伤害的赔偿无关。而三责险虽然是对人的,但在机动车三责险中,肇事车辆方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和财产是不受到三责险“保护”的。只有车上人员责任险才是真正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安全的险种,如果车辆行驶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出险,造成本车人员伤亡,保险公司会赔偿治疗费或身故金;(2)在提供顺风车的过程中应谨慎驾驶,避免伤害事故发生。在自己无法确保运输安全时,坚决拒绝他人搭车,以免造成事后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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