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委托代理
第九条 甲方在乙方办理开户手续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账户并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的有效委托;
2、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股份,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3、代理甲方进行每次转让成交后的资金和股份的清算交割,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并代收税款和其他费用;
4、确保甲方的资金不被挪用;
5、应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账户资金和股份数量变动情况的清单,供甲方核查;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乙方提供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委托方式。甲方可选择委托方式,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委托当日有效。
第十一条 乙方在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交易采取全额保证金交易方式。甲方委托买入股份时,其账户须有足额保证金;甲方委托卖出股份时,其账户须有足额股份余额,否则乙方将拒绝该委托。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应遵守乙方业务规章,并提交规定的证件。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凭证为准;甲方以电话语音、传真、信函下达的委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将不作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在办理每一笔委托后须在三个交易日内查询交易结果或打印交割清单;如有疑问,须在查询交易结果或打印交割清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否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第四章资金划拨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可选择到乙方柜台或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美元资金存取仅限于银证转账方式。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或授权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明、股份转让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
第十八条 如甲方选择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须事前向乙方和与乙方合作的金融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乙方和与乙方合作的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银证转账存取资金。
- · 配股法律业务委托合同
- · 期货委托合同参考格式
- ·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 · 证券咨询服务合同
- ·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 · 网上证券委托协议
- · 代理证券买卖协议书
- · 证券短信服务协议
- ·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 · 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法律业务委托
- · 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法律业务委托
- · 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法律业务委托
- · 股权证书
- ·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
- · 股权转让限制
- · 股权分置改革
- · 股份转让书
- · 股东股份转让
- · 债券承销
- · 可转债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