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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
www.110.com 2010-08-05 15:3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县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妥善安置好移民,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党办发〔2001〕2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编制操作规程(试行)》(黔移办发[2002]5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和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长委设计院)编制的《乌江构皮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结合瓮安县库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提出的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的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县内以农有土为主的安置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在充分尊重移民自主选择搬迁安置地点和安置方式的基础上,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等安置形式安置移民,尽可能将移民安置到条件相对较好、有利于移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的地方,使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县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移民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移民部门搞好服务,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支持”的领导管理体制。县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移民工作的统一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全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县直各部门为配合服务单位,负责协助乡(镇)搞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五条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以乡(镇)为基础。有搬迁和安置任务的乡(镇)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第六条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有搬迁和安置任务的乡(镇)成立移民工作站,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任站长,负总责,分管副书记或副乡(镇)长和社会事务办主任任副站长,负责移民搬迁安置的日常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分工抓好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本着必要、经济、可行的原则,在生产扶持和政策上给予移民必要的倾斜。在为移民办理有关手续时,简化办事程序,对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能对移民减免的,一律减免,确实不能减免的,按下限收取。

  第八条库区移民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库区社会稳定,积极支持电站建设,重建美好家园。

  第二章实物指标

  第九条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县库区的实物指标(人口、房屋、土地等),以长委设计院与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11月联合调查复核,经调查复核人员、移民户(或权属单位代表)、村民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逐级签字盖章认可,并经国家审定通过的调查结果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复查和变更。

  凡涉及分解的移民个人实物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监督,填发移民个人实物指标补偿手册。对房屋面积少计、漏计且误差超过规定精度5%的,经本人申请,组、村、乡(镇)逐级复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级移民机构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审核认可,上报批准后按规定处理。对耕地、园地、林地面积出入较大和组、村行政界线有误,以及出现飞地误差超过规定精度10%的,可根据1:2000地类斑块图到实地进行核实、量算,指标总量平衡。移民淹没的个人实物指标县人民政府补偿给移民后,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在实施搬迁安置过程中,对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搞好移民工作,且按政府要求签订库底清理协议并完成清理的,政府可将房屋、零星果木等个人实物指标所有权给移民户。

  第十一条经国家审定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不得随意变更。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县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时,按以下原则确定移民人口:

  一、调查时登记在册到正式通知限定搬迁之日的下列人口计为移民人口:

  (一)参军的现役军人(不含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符合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已提任军官的现役军人);

  (二) 大、中专学校毕业未分配工作,户口转回原村组的;

  (三) 购买县内城镇非农户口但仍保留承包责任地并承担其他税费缴纳责任的;

  (四) 因劳教、劳改户口临时迁出仍要回原籍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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