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甲方未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的,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托管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没有规定的,比照有关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登记托管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后,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由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申请办理。
第四条甲方同意由其代办机构为甲方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以及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第五条本补充协议与《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
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样本)
因××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年××月××日起终止为其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
我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已将相应的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股份有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XX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的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
原由证券公司受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司法协助冻结、流通股质押登记等,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及书面材料移交××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办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原受理的证券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年××月××日起终止为贵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贵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继续为贵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服务。
我公司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已将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有关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贵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XX证券公司。由该代办机构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确认手续,以及代为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和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股东服务月费XX元,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交清(关于催欠费的内容仅适用于深圳分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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