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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
www.110.com 2010-08-02 14:53

  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

  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

  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

  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

  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

  危害。

  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

  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

  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

  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

  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

  关规定。

  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

  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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