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对闭坑的矿山,要求其做好矿坑、废渣、废水的根治。并限期做好以“复垦还绿”为主的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标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闭坑报告,并不再授予新的采矿权。
三是健全矿山生态环境调查与动态监测体系。矿山生态环境调查与动态监测是搞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保护机构的作用。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预报;建立相关制度和信息交流,及时掌握矿山生态环境的动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四是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尾矿库严重堵塞河道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全面整治选(治)矿厂,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部门许可的选矿厂要坚决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建选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堵塞河道的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取缔。
五是明确责任抓监管。为加强南水北调水源地生态保护,从根本上制止矿山企业非法排污问题 ,采取辖区首长负责制和干部问责制,相关乡镇为责任主体,落实“属地管理”,配合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县政府把环境违法案件作为考核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的重点,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使企业时刻处于严密的监控之中,非法排污大大减少。
六是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林业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引导,教育群众树立大局意识,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上来,统一到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七是建立矿区监控管理责任制和群防群治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破坏矿山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全监督、水利、林业等部门以及各有关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监管上的疏漏,影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开展。
八是实行新建矿山的准入条件,规定新建矿山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供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在矿山开采利用可行性论证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生态环境与恢复治理方案,并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采矿探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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