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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餐饮业环境监督管理(2)
www.110.com 2010-07-31 17:24

  第二种情况是饭店业主积极进行治理,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完善了污染防治设施(如加高烟囱等),也按时到环保部门来办理审批手续,可环保部门却对于是否予以审批把握不好。原因是:该饭店虽目前达到环保要求了,可将来还可能因各种原因污染周围居民。例如开后窗或后门、破坏烟道等。如果不批,没有理由;如果批了,业主很可能经常打开门窗通风而污染周围居民,这又会引起纠纷或投诉,而环保部门因审批了该项目,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引起行政诉讼。因此,环保部门在执法及审批过程中,很难把握这个“度”。

  三、各部门法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性

  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是一个从“人制”到“法制”建设的转变阶段,距离真正的法制社会还有很长一个时期,各部门法律在制定或实施过程中因诸多因素而各行其是,缺乏协调性、统一性,造成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发展也是如此,也是处于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统一性。例如环保部门与工商、公安等部门之间均存在这样的矛盾。在项目审批上,《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其他各单项环保法律也都有必须报经审批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有关环境法规和规章还就某些特殊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和执照管理作了专门规定,并明确要求事先取得环保批准文件。如《噪声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商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可见,环保部门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批准文件,无疑是工商部门核发执照的前提条件。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环保局1995年2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第四条也规定:有污染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审批的,应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等等。然而,在实际的具体工作中,上述这些“有关规定”却很难得到认真执行。餐饮业的环保审批前置由于近几年才施行,各部门的协调管理不够,使得餐饮项目边建边批、先建后批、事后补办环保手续的现象仍难以改变,致使环保部门很难从源头上加以控制餐饮业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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