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缝隙政府(Seamless Government),又称(Boundaries less Government)“无界线的政府”,指的是政府打破传统的部门界线和功能分割的局面,整合政府所有的部门、人员和其他资源,以单一的界面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服务。[1]以顾客为导向的“无缝隙政府”正是试图以低成本、高效率、面对面、多样化的服务,来满足公民对于公共产品的个性化需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以顾客为导向的社会的形成,公共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的无缝隙建构也正在悄然兴起。虽然我们尚未引入使用“无缝隙政府”这一概念,但是“无缝隙政府”的组织模式实际上已经融入了我国政府治道变革的实践中。同时,尽管我们的行政机构在实行无缝隙重建时遇到了诸多问题和困难,但源于西方的“无缝隙政府”概念,在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的政府管理中仍然具有普适性。因此,借鉴“无缝隙政府”理念,在我们结合本国、本地实际进行政府改革的过程中必将具有重要的资源意义。
环境问题的区域性本身蕴涵着环境问题具有整体性和结构性特点,以及延伸出来的层次性、自组织性和稳定性的特点。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监督管理必须考虑环境问题本身的区域性特征,确定其合理的监督管理边界,不能简单地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对环境监督管理体制进行空间上的分割。目前统一监管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存在区域分割、部门分割、权责不等、产权不明和公共行政管理资源浪费严重的问题。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广泛性决定了必须通过系统再造形成以保护公民环境权益为根本目的、符合环境问题发生和治理的内在特点的管理模式。
一、理论概述
(一)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监督管理,又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是环境监督和环境管理的合称。它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国家机关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组织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对各行各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及其政策和立法进行协调,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活动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奖励和惩罚。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者给予惩罚。环境监督管理有一整套的制度和措施。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组成。另外还有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奖励综合利用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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