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代执行概述
1.1 行政代执行的概念
行政代执行是指负有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国家规定,且如果该项义务交由他人代为履行也可以达到同一目的,对该义务的履行拥有监督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该项义务指定或交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待他人将该项义务代为履行完毕后,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担因代为履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 行政代执行的基本特征
行政代执行有六个基本特征:①行政代执行属于法律规定的间接强制措施之一,其目的和作用是为了保证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得以实际履行。②行政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代替作为义务,对于不可代替作为义务和不可代替不作为义务,则不能采取行政代执行的方法。③行政代执行的实施前提是,必须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④行政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机关或指定的第三人。行政强制机关自身代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是完成其所承担任务的--种有效途径,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成为行政代执行主体,并不意味着该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具体实施行政代执行行为,只要在其主持和指挥下进行即可。由第三人来代为执行,只有在接受该机关指定后才能迸行。⑤行政代执行并不转移、改变或免除了法定义务人所负担的法定义务。他人代为履行法定义务,仅仅是改变了该作为的实际实施者。在实施行政代执行后,法定义务人对他人的代为履行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⑥行政因代执行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法定义务人承担。若法定义务人不给付费用,则代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法定义务人给付。
1.3 行政代执行的适用
由于行政代执行属于法律强制措施,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①当负有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拒不履行而该义务又必须履行时;②该义务如交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同一目的;③法律、法规中有明文规定的。
2 行政代执行在环境监督管理领域的应用——危险废物的代处置
2.1 法律规定
为解决危险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处理不当或者不进行处理的问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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