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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征收排污费管理办法(8)
www.110.com 2010-08-04 14:52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厅文件(鲁环计【1991】43号)规定,

  我省在征收超标水量费时,其最低上水单价统一规定为0·30元/吨。

  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三、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

  三、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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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水体倾│无防水、防│无专设的堆

  有害物质名称 │倒或排放│渗措施堆放│放场所堆放

  │每 吨│每吨·月 │每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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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汞、镉、砷、 │ │ │

  六价铬、铅、氰 │ │ │

  化物、黄磷及其 │ 36.00 │ 2.00 │

  他可溶性剧毒 │ │ │

  物废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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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厂粉煤灰 │ 1.20 │ │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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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工业废渣 │ 5.00 │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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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排放或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

  行为,并责成清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前,建成投产而未建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煤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堆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

  (3)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四、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四、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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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标值dB(A)│1~3│4~6│7~9│10~12│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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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额(元/月)│200│400│800│ 1600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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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征。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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