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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征收个体工商户超标排污费暂行办法(2)
www.110.com 2010-08-04 14:52

  第十一条 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超标排污费,按照正常征收的排污费管理,一并计入"排污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的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此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需凭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征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废气、污水、废渣排放费征收标准

  行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元/月、单位)起征费(元/月)备注

  饭店污水、烟尘5-10桌30不超过四张桌,对油污染的小吃摊点,可只征收起征费20元/月。(没有排污水、烟尘的小吃点不征收。)

  理发、烫发污水、烟尘3/座20不超过二个座位(农村暂缓收费)

  旅店污水、烟尘3/床20不超过八张床位

  豆腐房污水、烟尘1/100Kg20黄豆用量不超过一吨(农村暂缓收费)

  屠宰污水、烟尘0.1/(禽类) 2/头(猪) 1/头、只(牛、羊、狗)30禽类不超过300只、猪15头、牛羊狗30头(只)

  饮料加工污水、烟尘5/吨产品20产品不超过5吨

  商店烟尘10/个10只限采暖期收取并只限一个炉

  石灰、水泥粉尘、烟尘3/吨产品60产品不超过50吨

  食品加工污水、烟尘15/吨产品30产品不超过2吨

  缸窖、烘炉烟尘、粉尘12/吨燃料20燃料不超过2吨

  铸造、冶炼烟尘、废气40/台(点)401台(点)

  化工污水、烟尘、废气50污染严重的加1-3倍征收

  采矿粉尘、废渣5/吨产品30产量不超过1吨

  电焊、喷漆废气10/台(点)20不超过二台(点)

  石灰、水泥商店粉尘3/吨15销售量不超过5吨

  砖瓦窖烟尘内燃砖瓦6/块(片) 外燃砖瓦10/万块(片)20产品不超3万块(片)

  说明:1、收费额=起征费+超出部分排污费(收费标准×超出数量)。

  2、生产经营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足15日减半征收

  3、表中未列行业可比照排放污染物类似的行业征收排污费。

  4、单项排污不超标的,可从收费额中按项目比例扣除。

  5、集体企业个人承包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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