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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点滴思考
www.110.com 2010-08-04 15:17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原有的青山绿水、蓝天白云等良好生存环境正逐渐离我们远去,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的一个“非重点解决不可”的问题。作为保障环境法律实施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其完善情况直接关系着环境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以及环境权益的受保护程度。然而,在我国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中没有赔礼道歉的规定,并且在赔偿损失里没有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这样一种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以及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是不相符合的。本文试图从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精神和环境侵权的特点入手,在分析我国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落实现状的同时,着重分析在以上制度中,增加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融入国际社会,顺应全球“环保”时代潮流的现实需要。最后,笔者就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环境 民事责任 赔礼道歉 精神损害 赔偿

  一 引言

  环境民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环境法律实施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情况如何直接关系着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程度,也直接决定了环境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以及环境权益的受保护程度。同时,环境民事责任作为对于受到不法侵害的民事主体给予物质救济的一种法律责任,对于制裁环境不法行为,保护国家和公众的环境资源权益,保障环境法中法定义务的实现有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实践,可以发现,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最经常采用的方式仅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5种。而没有普通民事法律责任形式中通常包括的赔礼道歉的规定,并且在赔偿损失里只有赔偿物质损失的规定,而没有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这样一种法律规定和当今世界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以及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是不相符合的。

  二 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关于“赔礼道歉”责任的缺失。

  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公平、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已经成为当今时代各国公认的立法准则。一个正义的社会应该是每个成员的身心健康都能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每一种非正义的行为都将受到全社会的谴责。然而,在环境立法中污染者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这种不利后果的承担只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经济赔偿等方式,并没有要求污染环境的主体对其非正义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规定,这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的承担都不是以责任主体的非正义行为为必要前提的。换句话说,一个人在当今社会做了他应该做的正义的事情同样也有可能侵害到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此时,根据公平原则,行为人往往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是“ 错”(非正义)的,因此也就没有必要承担“认错”(赔礼道歉)的责任。当行为人做了非正义的事情(例如欺诈)时,就要相应地承担承认错误和赔礼道歉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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