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污染环境法律责任 > 污染环境民事责任 >
谈谈如何完善物流环境民事责任
www.110.com 2010-08-04 15:17

  在物流环境侵权案件中,通常将污染损害行为分为不当物流环境行为和法律不禁止的物流环境行为。在不当物流环境行为情况下,尽管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往往制订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准备了完善的预防措施,但物流主体还是经常出现违规操作造成储存、装卸和运输不当,发生泄漏事故,对环境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这类案件,案由清楚、因果关系明显、直接经济损失易于计算,因此能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要求,正确、及时地追究物流主体的民事责任;然而在法律不禁止的物流环境行为情况下,物流主体通常处于常规排污状况,这种新型的民事侵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如何进行公平、合理的民事赔偿,有待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物流环境民事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的不同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不禁止的行为造成的物流环境污染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则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一)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

  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物流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在物流环境侵权案件中,这一规定只在不当物流环境行为情况下适用,不宜适用于法律不禁止的物流环境行为。因为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彻底解决物流发展中所发生的污染问题,所以国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限度内排放污染物。从行政法角度讲,凡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是许可的、合法的行为。然而从民法的角度看,在法律不禁止的物流环境行为下,不论物流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防治污染的规则、标准,只要造成环境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界定某一行为是否符合物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性只是对其中一部分物流行为起到判断作用,并不具有广泛性,不适合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在不当物流环境行为情况下,物流主体违规操作造成对他人及环境的损害,侵权行为发生,受害人能即刻感受到损害的存在。此时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损害经过均比较明确,因此追究物流主体的侵权民事责任,要求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要求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成立负举证责任。

  但在法律不禁止的物流环境行为中,环境损害的原因与损害结果间的关系往往不够明确。一种物流行为可能造成多种后果,环境污染的后果也可能多种原因造成。同时,环境污染往往具有多种因素复合累积性,潜伏性,缓慢性等特点,取得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难度较大。如果完全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要求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要求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成立负举证责任,就会造成受害人寻求法律保护的障碍。为此,在法律不禁止的物流环境行为下,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宜适用直接因果关系理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