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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
www.110.com 2010-08-02 16:13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于2008年6月25日发布的造纸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自8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3. 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废止。

  标准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提出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但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制浆造纸企业将执行新标准。同时标准中对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也制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附: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原文

  ( GB 3544-2008 代替GB 3544-2001 2008-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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