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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走婚”:无奈的“前卫”
www.110.com 2010-06-30 10:31

    “走婚”即俗称的 “男不娶女不嫁”,这个本是描述云南泸沽湖畔摩梭人婚姻形式的词汇,如今成了一些老年人“非婚同居”的代名词。与此同时,财产、赡养问题以及潜在的家庭危机,使得许多老人在婚姻的殿堂外无奈徘徊。法律界人士提醒,走婚并不受法律保护,老年人最好依法登记。走婚悄现凤城

    今年65岁的马大爷10年前离婚,儿女不在身边,马大爷想再找个伴,互相有个照应。2007年5月,在一次社区活动时,马大爷认识了张阿姨,两人聊得挺投机。张阿姨丧偶多年,有一个儿子,但自己一个人过。谈了一段时间,马大爷提出共同生活的愿望,张阿姨同意了,双方子女也没有太多反对,但子女们提出的前提是两位老人只能在一块生活,不登记办手续。两人拗不过,只好同意了这种方式。如今,他们平时生活在一起,经济上独立核算,逢年过节就跟各自的儿女一块团聚。马大爷说,这样生活清静,过得挺舒心,也避免了以后的麻烦。

    像马大爷这样,走婚已经成为很多老年人寻找“老来伴”的一个重要方式,尽管没有一个确切的数据,但相关人士透露“不在少数”。自治区老龄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57.6万,其中空巢老人达14.29万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单身老人择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她分析,老年人之所以选择走婚,一方面避免了双方子女最担心的将来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问题,另一方面也迎合了老年人“搭伙过日子”排解寂寞的需要。目前,走婚的老年人平时都在一起生活,互相照顾,但生活费用一般平均分担,将来一方生病或去世,也由各自子女负责安排。

    新宁社区居委会主任朱惠峰表示,单身老人渴盼有人陪伴共度余生,但大多数想要再婚的老人无法顺利通过子女这道“坎”。老人一旦选择再婚,总要涉及钱物、住房等财产的归属和将来的继承问题,令子女顾虑重重,老人选择走婚实属无奈之举。

    兴业律师事务所郝运清律师认为,老人操劳了一生,子女应该宽容一些,给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多考虑他们的幸福和权利。许多子女对父母晚年的感情、婚姻生活干预太多,忽略了老年人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只要符合《》中的没有配偶、没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等条件,老人再婚就是合法行为,子女以种种理由加以干涉,是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是广义上的违法行为。法律不保护“走婚”

    对于逐渐呈流行之势的“走婚”,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应持谨慎态度。

    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工作人员李鹏飞认为,老年人选择同居式的走婚,其实也是一种无奈选择,因为老人结婚涉及到双方子女态度、财产分割等纠纷,选择同居反而避免了许多纠纷。但从法律角度讲,老人同居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护。对于单身老人再婚后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问题,可以通过“约定”和“”等法律手段加以解决,比如,针对老人和子女的担心,再婚老人可约定婚前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婚后的退休金等财产为两人共有等等。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文庆玲律师表示,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在一起生活,属同居关系,而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如果老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则夫妻双方相互负有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也相互负有抚养和赡养扶助的义务。(记者 瞿学江 高莉 实习生 李云飞)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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