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社会新闻10月29日报道)
“这是我见过的最极端的爱情!”昨日,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讲起此事时,依然感叹不已。
今年10月份,王伟律师接到一份特殊的咨询,咨询人是46岁的大连人李林(化名)。
原来,1988年,一直没有孩子的李林夫妇收养了一名被遗弃的7岁女孩,取名李淼。1993年,李林的妻子因病去世,没有的李林独自将女儿抚养成人。“他是我心中的偶像。”在共同生活中,李淼对养父的人品和气度仰慕不已。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年的小女孩出落成漂亮的姑娘,但面对身边的追求者,李淼都一一拒绝了。
李林对此十分疑惑,于是找女儿谈心。让他震惊的是,27岁的李淼哭着向他表达了爱意,并称为了报答养育之恩,非养父不嫁。李林愣了一会,委婉地拒绝了女儿的要求。
一周后,李林发现女儿丝毫没有改变主意的念头,反而一天天消瘦。李林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要冲破世俗观念,坦然接受女儿的爱。
今年10月,李林向王伟律师咨询,以明确养父与养女是否可以结婚。
王伟律师认为:“养父女是不可以结婚的。”
快风抛砖:
一,从法律上说,快风认为该律师是错误的,他们可以结婚。
亲缘关系主要源自:血亲、姻亲和拟制亲。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缘关系,如亲生父母子女之间;姻亲源于;而拟制亲则主要就是指由法律拟制的亲缘关系,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我国《》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是法律上确认的拟制的直系血亲,具有同自然血亲一样的法律效力,从这点来说,养夫养女是不能结婚的。但是,拟制亲与血亲不同的是,拟制亲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只要他们解除了,就不存在亲缘关系,就可以合法结婚了。
另外,在一份法院的复函中,这个问题也能找到明确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53)法行字第487号 195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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