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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和婚姻法有关规定 抵押房产允许做公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抵押房产被公证险“赠”前妻》后续报道

抵押房产 允许做公证

  本报11月6日报道了《抵押房产被公证险“赠”前妻》一文,近日,记者了解到,文中的小于已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还将重新审理。

  被抵押的房产究竟是否允许做公证呢,记者就这个问题对让区公证处进行了采访。

  据让区公证处徐主任介绍,根据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该解释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徐主任说,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和的有关规定,被抵押的房产在不损害抵押权人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做公证。让区公证处在审核完当事人的情况后,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为小伟和小于做了约定公证,该公证程序无误,内容合法,因此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撤销公证的时候,被他们拒绝。(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晚报记者 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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