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近些年来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涉及军婚方面的案件较之以往正在呈上升趋势。难道军婚变脆弱了吗?谁来为军婚之船掌舵?中国法律对保护军婚的力度有多大?北京军区政治部司法办公室主任荀恒栋对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解答。
军婚受到更多的法律上的特别关怀与呵护
荀恒栋:关怀军人家庭,
保护军人婚姻,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中国法律对此也有着许多特别的规定,并由此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婚特别法律制度。国防法作为中国军事法律体系的母法,在第59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这就从国家基本法的层面上,确立了军婚受特别保护的基本原则,为通过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手段,实现对军婚的特别保护提供了立法导向和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军婚关系的稳定,促进军队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法律如何贯彻军婚受特别保护基本原则?
荀恒栋: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保留了原刑法关于军婚刑事特别保护条款,从而形成了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第236条的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解第259条的规定需要把握以下三点:首先,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次,这里的“结婚”,即“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这一条款的形成无疑扩大了军婚刑事特别保护的范围。
中国如何贯彻军婚受特别保护基本原则?
荀恒栋: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在保留了原婚姻法中关于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但书”,形成了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而完善了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法律制度。
理解这一条款需要把握以下三点:首先,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和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的离婚案件不适用这一条款。其次,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第三,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 上一篇:家庭暴力有了“第三者”殴打结发妻
- 下一篇:丈夫失踪妻要离婚
相关文章
- ·近年来中国涉及军婚案渐增 军方人士谈热点问题
- ·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近年来获科技进步奖重大成
- ·首届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讨班将办
- ·再谈卡拉OK涉及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 ·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30年进程 分析存在的问题
- ·员工在孕期被解雇涉及的法律问题
- ·15名中国研修生与日企就拖欠工资问题达成和解
- ·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热点问题
- ·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
- ·劳动法:劳动关系热点问题研究
- ·老年人再婚所涉及的财产问题
- ·涉及女儿继承问题的几点思考
- ·房地产发展的热点问题分析
- ·"房"事真纠结 房地产背后五大社会热点问题点评
- ·外籍人士就业的法律问题
- ·中国流动人口平均27.3岁 生存发展面临6大问题
- ·离婚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 ·涉及租赁合同主体变更若干问题的裁判标准
- ·中国留学生留学期间离婚诉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