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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假期制度(2)
www.110.com 2010-09-13 17:40

(二)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

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 (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参照机关的规定比例扣发。

事业单位已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事假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

四、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87)257号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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