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域名称的争端
www.110.com 2010-08-24 13:18
最近台湾有人被查获注册著名公司网址的行为而被移送法办,使得“网域名称”的拥有权问题再度浮现出来
到底谁有资格拥有某个网域名称呢?是一个花了苦心经营商誉的公司,还是有眼光看准这个名称将价值非凡而抢占的人呢?甚至于只是一个喜欢这个名称的普通使用者呢?
一 先试从相关法条分析如下:
(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关于公司名称专用权之规定:「同类业务之公司,不问是否同一种类,是否同在一省(市)区域以内,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不同类业务之公司,使用相同名称时,登记在后之公司应于名称中加记可资区别之文字;公司名称中标明不同业务种类者,其公司名称视为不相同或不类似」
(二)商业登记法
商业登记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商业在同一直辖市或县(市),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他人已登记之商号名称,经营同类业务但添设分支机构于他直辖市或(县)市,附记足以表示其为分支机构之明确字样者,不在此限商号之名称,除不得使用公司字样外,如与公司名称相同或类似时,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分析:
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关于同类业务者,其名称专用权之效力范围均有地域之限制;不同类业务者,只要标明业务种类,甚至无所谓之名称专用权可言此点显然无法因应网际网路无国界之特性
(三)商标法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商标专用权人对于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第六十二条:「意图欺骗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之图样者
2……于有关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广告、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他文书,附加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图样而陈列或散布者」
第六十五条:「恶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图样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或商号名称之特取部分,而经营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业务,经利害关系人请求其停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
商标法的争点:
1.为商标法关于商标或服务标章之「使用」概念
2.为须是使用于「相同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而有致大众混同误认之虞者
3.网域名称性质上是否为商标的一种?
商标法所称之使用,「系指为行销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他类似物件上,而持有或散布商标于电视、广播、新闻纸类广告或参加展览会展示以促销其商品者,视为使用」
网路上透过电子讯息、电磁纪录显示于电脑萤幕上之图样(所称图样包含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或其联合式)是否得解释为「其他类似物件」或认其可归为「电视、广播、新闻纸类广告或展览会」而得符合此一使用之概念,恐有疑义再加上须是使用于相同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而有致大众混同误认之虞之条件想以商标法约束网路蟑螂之恶意行为,恐亦力有未逮
网域名称本身性质是否为商标的一种?
网域名称的组成是:XXX(公司名称)com.国家代码,也就是说,这个名称完全没有办法显示这家公司的性质、营业项目等等仅仅是一个再通常不过的名称了,除了名称本身之外,没有任何特殊性,而若该名称是一个英文单字,那就更没有特殊性了就我所知道的,以美国为例,“标准(standard)”是一个很常用到的名称,例如标准石油公司、标准飞弹等等,说实在这样一个英文单字会具备如“商标”这样的特殊性吗?
到底谁有资格拥有某个网域名称呢?是一个花了苦心经营商誉的公司,还是有眼光看准这个名称将价值非凡而抢占的人呢?甚至于只是一个喜欢这个名称的普通使用者呢?
一 先试从相关法条分析如下:
(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关于公司名称专用权之规定:「同类业务之公司,不问是否同一种类,是否同在一省(市)区域以内,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不同类业务之公司,使用相同名称时,登记在后之公司应于名称中加记可资区别之文字;公司名称中标明不同业务种类者,其公司名称视为不相同或不类似」
(二)商业登记法
商业登记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商业在同一直辖市或县(市),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他人已登记之商号名称,经营同类业务但添设分支机构于他直辖市或(县)市,附记足以表示其为分支机构之明确字样者,不在此限商号之名称,除不得使用公司字样外,如与公司名称相同或类似时,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分析:
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关于同类业务者,其名称专用权之效力范围均有地域之限制;不同类业务者,只要标明业务种类,甚至无所谓之名称专用权可言此点显然无法因应网际网路无国界之特性
(三)商标法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商标专用权人对于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第六十二条:「意图欺骗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之图样者
2……于有关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广告、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他文书,附加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图样而陈列或散布者」
第六十五条:「恶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图样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或商号名称之特取部分,而经营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业务,经利害关系人请求其停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
商标法的争点:
1.为商标法关于商标或服务标章之「使用」概念
2.为须是使用于「相同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而有致大众混同误认之虞者
3.网域名称性质上是否为商标的一种?
商标法所称之使用,「系指为行销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他类似物件上,而持有或散布商标于电视、广播、新闻纸类广告或参加展览会展示以促销其商品者,视为使用」
网路上透过电子讯息、电磁纪录显示于电脑萤幕上之图样(所称图样包含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或其联合式)是否得解释为「其他类似物件」或认其可归为「电视、广播、新闻纸类广告或展览会」而得符合此一使用之概念,恐有疑义再加上须是使用于相同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而有致大众混同误认之虞之条件想以商标法约束网路蟑螂之恶意行为,恐亦力有未逮
网域名称本身性质是否为商标的一种?
网域名称的组成是:XXX(公司名称)com.国家代码,也就是说,这个名称完全没有办法显示这家公司的性质、营业项目等等仅仅是一个再通常不过的名称了,除了名称本身之外,没有任何特殊性,而若该名称是一个英文单字,那就更没有特殊性了就我所知道的,以美国为例,“标准(standard)”是一个很常用到的名称,例如标准石油公司、标准飞弹等等,说实在这样一个英文单字会具备如“商标”这样的特殊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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