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域名称的争端(3)
www.110.com 2010-08-24 13:18
“以自己公司名称登记网域的权利”这项权利的法律基础何在?“消费者不能以自己熟悉的名称到某网址”这也能算是犯罪吗?
该公司虽然注册网域名称,但是尚未开始使用,而现行法律也完全没有规定注册的网域名称非使用不可,再者,依据商标与标章的性质而论,一点特殊性都没有,只是英文字母排列不同的一串文字能够作为商标吗?所以将网域名称视为商标是很不合理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惯例,没有惯例的依照法理,但是并不是把所有的行为都得想办法弄个罪名上去,如果要认定一个行为有罪,首先就必须确认该行为到底造成何种不良影响,然后制定相关的规范,依照衡平原则执行,不能因为“显失公平”这种烂理由,滥用法律的保留区域
四 网域名称的错误是否真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进而造成该公司损失?
承上案例,一个网域名称代表什么?消费者真会混淆吗?今天我连线到“www.IBM.com.tw”去,结果出现“国际大嘴巴”公司的网站,那么我会混淆吗?我会把那个网站当作是IBM的官方网站吗?
再者,一家正式的大公司有着特殊设计的商标,拿家乐福来说吧,那个商标实在也太显眼了,如果我今天连线过去,该网站没有那个商标,那么我会认为那是家乐福的正式网站?更好笑的是,那个网站是做电脑维修的,那是家乐福的营业项目之一?那家公司的中文名称跟家乐福还完全不同呢~去首页一看,不是家乐福嘛,然后我就离开了,怎么可能会误认?
另一个例子,就是“美国线上AOL”这家公司,在台湾,如果查询“www.aol.com.tw”则会出现“亚洲线上”的网站,然后两家公司营业项目不完全相同,不过都是电脑网路相关产业,有谁能说“亚洲线上”没资格取得AOL这个名称?
针对违反商标法的情况,如果在别的名称“www.ooxx.com.tw” 的网页盗用了家乐福的商标,那才违法;在“www.careefour.com.tw”的网站中使用自己的商标及公司名称,是合理的,并不因为家乐福的英文叫做“careefour ”而有所影响,因为中文与英文本身就存在差异,同样的字,可以说是法文相似,或者中文叫做“凯尔福”等等理由,而你能说他们没资格用“careefour”吗?
所以目前总结:
a.网域名称不具备商标的性质
b.网域名称以英文构成,英文单字在中文上同义众多,任何公司无权利“拥有”某单字
c.取得网址名称的资格未作规范,无以论罪
d.若在网站上冒用商标图形,则性质属于商标,与网域名称无关
e.网域名称目前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
对于要进军网路市场的公司来说,名称被注册走了当然是一件不愉快的事情,可是“竞争”就是这么一回事,先取得的,如果没有仿冒你的东西、商标,在法律上本来就是无可论罪的况且对方跟你的公司或许连竞争关系都说不上
另一方面,法律如果有根本未规范的地方,也不应该想尽办法一味的由现有的条文去找个罪名按在人家身上,要知道法律没规定的地方就是没有罪,怎么可以随意解释引用不相关或是差异甚远的条文?如此也是违反法治的精神,更使得朝新领域发展的人无所适从,动辄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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