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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殖技术的民法学思考(5)
www.110.com 2010-06-30 14:03

  然而,在现代生殖技术条件下,由于人工授精技术已经非常成熟,精子、卵子的冷藏技术也基本过关,因此,若丈夫不能生育(无精或者死精),妻子可以借用精子库中的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怀孕生子。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按照血亲标准来确认A与甲的父子关系,就会得出A与甲没有血缘关系,不是甲的亲生子。但是,依据人工授精的理论看,A也可能是甲的亲生子。反过来,若妻子不能生育(不能排卵或者无子宫等),丈夫可以借用卵于库中的卵子与自己的精子结合,形成受精卵,由妻子妊娠(在妻子有子官无排卵的情况下)分娩,或者由代孕母亲(妻子既不能排卵又无子宫)妊娠分娩生产孩子。

  此时,A虽然与乙无血缘关系,但仍然是乙的亲生子女。上举实例,既不能按血亲标准也不能按传统的拟制血亲标准来确认,而是新技术条件下的“生育协议”。也许有人会认为,生育协议能否将它视为一种新的拟制血亲标准呢?实际上,仅按上举两例看,这种看法并无不妥,但它却与拟制血亲标准有质的区别:拟制血亲关系中,无论是还是关系,都是可以依法解除的「15」,不具有原始性和永久性;而上举实例中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原始性和永久柱,不可以解除。因此,依“生育协议”确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可看作新的拟制血亲。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批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批复”)时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丈夫或者妻子行使同意权的基础有三:一是配偶权,二是生育权;三是家庭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因此,同意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由此可见,丈夫或者妻子所表示的同意,应当具有法律规定之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在适用“生育协议‘确认父母子女关系时,应当注意:(l)这一标准仅适用于非自然生育情形,不适用于自然生育情形。但在非自然生育条件下,不论男女之间是否有婚姻关系,只要双方一致同意生育的孩子,就是两人共同的亲生子女卿使双方后来离婚或者两人并未结婚,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特另应注意的是:在男方无生育能力且经男女双方一致同意采用精子库的精子为女方进行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在离婚后,男方不得以该孩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为由,拒付抚养费;反过来对女方亦然。

  其目的在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利,因为若无双方的一致同意,该子女就不会出生。(2)在非自然生育条件下,即使是婚姻关系中的丈夫或者妻子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利用对方精子或者卵于与自己的卵子或者精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该子女与未同意方也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例如,丈夫曾经向某精子库捐献过精子,妻子对此事很清楚。由于丈夫现在不想要孩子,而妻子又想要孩子,且丈夫每次与妻子过性生活时总是注意避孕,致妻子无法通过性交受孕。于是妻子想到了人工授精,即向精子库提出要某某(实际上是其丈夫)的精子为自己进行人工授精。由此生育的孩子不是其丈夫的亲生子女,因为已经捐献给精子库的精子与其丈夫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隶属关系,而成为了公共财产。从血亲标准看,该子女与其丈夫有血缘关系,但不是法律上的关系,所以,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反过来,若丈夫瞒着妻子这样做,也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

  (3)在非自然生育条件下,妻子利用丈夫生前保存在精子库中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的孩子,是其丈夫的孩子吗?反过来,对男方也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从三个角度看,该孩子都不是其丈夫的孩子;一是”生育协议“标准,因为其丈夫已经死亡,不可能表示同意了;二是婚姻标准,当其丈夫死亡后,原有夫妻关系已经终止了;三是法律标准,有法律明确规定,在其丈夫死亡10个月后出生的孩子,不是其亲生子。当然,在此真正起作用的应当是第一个标准和第三个标准,而第二个标准是解决婚生子女的,不解决亲生子女问题。如果将以这种方式生育的子女仍视为其丈夫的子女,就有可能被某些利欲熏心者用来敲诈对方家庭的财产。

  从生理学和遗传学的角度看,克隆人是没有父母的,而只有体细胞和卵细胞浆的提供者以及其孕育者。由于这些人都不是克隆人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因此,只能由法律为其直接规定父亲或者母亲,也可以为其同时规定父母亲。

  五、结语

  现代生殖技术是与传统生殖相对的概念。传统生殖就是自然生殖方式,即由男女进行自然交配生儿育女的方式,现代生殖技术则是指除自然生育方式之外的人类生殖技术的总称。现在已有的现代生殖技术有:人工授精技术、转基因技术、克隆技术和单细胞生殖技术。这样的技术虽然能够让每一个自然人都能拥有自己的后代,但同时也给人类提出了非常严峻的课题,尤其是克隆技术和单细胞生殖技术。由于社会是由自然人组成的,自然人自身的生产方式直接关系到我们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进步,因此,相应的伦理问题、道德问题、宗教问题、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便随之而来了。本文仅仅是从民事法律制度的角度试探性地讨论了一些基本问题,如生育权问题、父母子女关系问题、克隆人主体地位问题等,实际上还有隐私权、、代孕母亲的地位、精子和卵子的性质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

  注释:

  「1」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萨尔教授在面年前所作的预言。参见方玄昌:《说东道西:克隆人》,新闻周刊2003年第1期。

  「2」参见李斌:(试管婴儿——-精巧的生命),http://WWW.Science.com.1978年7月25日,英国的产科医生帕特里克?斯特曾托和生理学家罗伯特?爱德华兹培育出了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一-路易斯?布朗。她的出生标志着人类生殖医学的质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3」神学界认为,采用人工授精法生育孩子,是对上帝的亵渎。

  「4」参见(女人不需精子可生讶),《武汉晚报)2001年10月24日,第A18版。

  「5」 该法已于2001年12月 19日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or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6」参见《男人有无生育权?》,http:WWW.x.com.cn,在此应当注意:如果妻子人流掉的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孕育的胎儿,妻子的行为可能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所做掉的是违背其意志而孕育的胎儿,则是对自己生育权的维护,而不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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