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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的认识(2)
www.110.com 2010-06-30 16:46


(二)、探望权应包括更丰富的内容                   
如果认为探望权仅仅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应享有的权利,那是完全不够的。首先,探望权适用的条件不一定是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因为父母子女关系不是以父母有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在父母无合法婚姻且不在一起共同居住的情况下同样存在。由于人们的婚姻观念不同或婚姻观念的变化,父母无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这些父母同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可以让当事人在探望时享受到天伦之乐,可以因探望权的持续行使保持和加深感情,使父母在年老时得到子女心甘情愿的赡养和扶助;可以通过接触了角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和心理情况并通过接触交流来引导和指导子女,这样可以减少由于长期与父母单方生活而造成的人格缺陷和自卑心理。本次婚姻法采用探望权这一概念也反映了这种权利包含了更丰富的内容。我们所称的探望权这种权利起源于英美法系,但一般称为探视权,而我国没有沿用国际通用的探视权,而称探望权是有一定考虑的,探视给人的感觉只是浮于表面的双方接触,而探望则包含了更丰富的内容。它更充分体现了父母子女间内心的需要、情感上的交流与沟通,也包含了对取得直接抚养权一方的监督,强化了父母子女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从上述的分析,不仅可以看出探望权内容的丰富性,同时可以发现在这些内容中不仅包含了父母的权利,也包含了父母的义务即子女的权利。如对子女人生的指导,精神抚慰,生活的照料,以及减轻社会的压力等等是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无疑是必要的和必须的,它不仅仅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结构上的需要,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是父母子女相互间情感的需要,更是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探望权的内容是丰富的。                  
(三)、探望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                       
确立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方向,为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探望权作为父母的义务或者说作为子女的权利的内容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探望权设立的基础是父母子女关系,而父母子女关系即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的,而不是单不方面的。探望权是权利也是义务。这是由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对未成年子女应给予特殊保护原则所决定的。这点从国外立法中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在德国民法典关于与子女的交往中明确规定:父母的任何一方有义务和权利与子女交往。显然把父母与子女交往的义务性放在了第一位,把权利放在了第二位。探望权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母角度来说是权利,而从子女的角度来说,他们需要父母双方的关怀照料,管理教育和生活指导,此时父母的权利就成了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样才有可能弥补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损害,减轻给他样造成的各方面压力。使生活对他们心灵的影响降到最低。由此可见把探望权仅仅作为父母一方的权利是不够的,探望权中所包含的义务应在探望权制度中明确具体规定。  


二.从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看探望权           
(一)、常态下的父母子女关系                      
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是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在父母离婚等非常态下的延续。婚姻法在第36条明确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一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的实质就是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因父母离婚或无合法婚姻关系而消除,即应保持常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本质。常态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那些呢?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辅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力的或生活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伤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异常的权利。”由此我们可以确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义务,子女有赡养辅助父母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我们可以将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一下划分,一是可以区分为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二是从不时期或情况来划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保护一般是指在子女未成年时或不能独立生活时;管教应侧重在未成年时期,可以直至终身;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应是终生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一般是父母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子女应尽的生活保障义务。而扶助则是指子女主要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的抚慰以及生活上的照料,它是子女始终不应放弃的责任。在上述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中,重中之重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本文所讨论的探望权也着重这一方面的内容的研究,尤其是其中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和管教。首先看一下这几个概念的含义。关于抚养的含义,在婚姻法第21条中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此是不是可以理解抚养既是付给抚养费?笔者认为显然是不恰当的。在常态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以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对子女生活予以照料,支付生活费、社会或第三人协助照料的费用和提供必要的教育费等形式进行抚养的。需要一定费用,即抚养费。但抚养费决不是抚养的全部内容,与子女共同居住,对生活的照料是其重要内容。教育应是父母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心与帮助。以及引导和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使之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保护是指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各种侵害。当未成年的人身受到非法侵害时,父母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当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父母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管教是指父母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包括对子女的引导与培育以及对子女错误思想和行为的批评和教育。上述是对常态家庭父母对未成年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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