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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和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制止破坏山林和非法运输木材,维护木材经营的正常秩序,最近,林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发了《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鉴于我省过去的有关规定,一些已经不适应目前保护森林资源的需要,有的与森林法不符合,因此有必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木材运输管理的范围。今后,凡运输木材、木制成品、半成品、木柄木棍、杉木梢、旧屋料、商品性柴(炭)等,全部列入木材运输管理范围,都必须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国拨材、国外进口木材和人造板、个人随身携带的零星小件木制品除外)。出省木材的运输管理,仍按浙政办发〔1989〕135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整顿县(市)木材检查站。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三条和林业部《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设立木材检查站都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对我省在《森林法》实施之前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进行一次整顿。对确需继续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请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1月底前报省林业厅审核,由省政府审批。

  三、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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