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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权的竞投

  第三章 经营权的管理

  第四章 处 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改革开放需要,把竞争机制引入城市客运交通企业,加快城市客运交通事业发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本市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营权有偿使用,是指通过公开竞投中标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为三十年,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含国营、集体、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经审查具备经营客运出租汽车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竞投。

  第六条 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范围,是指客运出租小汽车(的士)、小公共汽车(26座以下,含26座)。

  第七条 全市每年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投放计划,根据客运市场的需要,由领导小组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经营权的竞投

  第八条 经营权的竞投,采取公开投标方式进行,价高者得。竞投时设主持人、书记员若干人,由广州市公证处现场公证。

  第九条 参加经营权竞投者,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向市客管处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竞投申请表》;

  (二)企业应提交工商执照(法人执照)、银行出具的有足够资金的证明资料;个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足够资金的证明;

  (三)经审核取得竞投资格者,按竞投数量全额缴交押金后,发给参加竞投通知书和应价牌。

  第十条 参加经营权竞投必须是申请参加竞投的企业法人代表、居民本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

  第十一条 竞投中标者,应与市客管处签署《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合同书》由广州市公证处公证。

  第十二条 竞投中标者在签订《合同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必须付清经营权有偿使用款项,逾期未付清者,合同自行失效,押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经营权的管理

  第十三条 竞投中标者持《合同书》及交款证明,到工商、公安、客管、物价、计量、交通等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领取车辆牌照,核定租价等车辆投入营运的手续。有关部门应在本职范围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个人中标者,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妥手续外,还需归口一个客运企业经营和接受管理。

  第十五条 中标者转让经营权,价格由双方协商。转让方须提供《合同书》,受让方须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市客管处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并须按转让总额交纳1%手续费。

  第十六条 竞投中标投入营运的车辆更新后,仍按原《合同书》规定的经营权有效年限内使用。

  第十七条 原无偿使用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在用经营权)应分期分批过渡到有偿使用,过渡期不超过两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未实行有偿使用的在用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所有收入,在扣除竞投过程所需的费用后,全部上缴市政府“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资金”专户,主要用于公安部门和改善公共交通设施。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在竞投过程中,凡违反竞投现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竞投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没收转让所得款项。

  第二十二条 参加经营权竞投的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凡徇私舞弊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非经竞投程序,一律不得办理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手续。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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