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联合组织治理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安局,漳洲市开发区交通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以及国家七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和省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题会议、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的精神,经省交通厅、公安厅研究决定:在全国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交通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联手治超,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统一标准、联合执勤、分别执罚,通力合作,坚决打好治超攻坚战。现将联合组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的具体指挥下,根据全国、全省的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制定治理方案,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抓好治超源头工作,宣传在前、把关在后,最大限度地减少超限超载车辆的上路率,减轻路面压力。

  二、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本地路网通行情况作一次调查,除省政府已批准的通行费站和交通稽查岗站外,如需增加临时检测站,均要上报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全国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在重要路段,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共同组织治超巡逻小组,由交通部门配备流动检测设施,巡回流动检查。要重点加强国、省道治超,做到超限超载车辆不出省、不出市、不出县。

  三、在全国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公安交警要选派人员进驻治超检测站与交通路政管理人员联合执勤,必要时可商请当地军区警备(军车监理)部门参加。交警部门要在驻站人员中选派1人为驻站小组组长,协助检测站站长开展治超工作。治超检测站实行四班制24小时全天候值勤,每班公路路政管理人员6-8名、公安交警2-3名,工作繁重的检测站,均可视情况增加人员,共同组织路面的交通指挥、检测、监督卸载等工作,路面的指挥以公安交警为主,对车辆的超限超载检测与卸载的监督以交通路政为主。公安机关人员驻站联合治理期间的出勤补助由交通部门按省统一规定予以提供。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注意掌握社会动态,防止治超治限期间引发群体上访、罢运等事件,对掌握的各类不安定因素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力争把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要做好处置相关群体性事件的准备工作。

  四、各级交通、公安联合执勤时,对涉嫌超限超载车辆,可暂扣到指定的停车场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6月20日至7月20日对车货总重不达20吨的车辆,暂不予卸载与处罚,但必须给予登记、告诫。对车货总重在20吨以上超限的车辆,通知驾驶员或车主自行组织卸货,对能自行组织卸货的第一次暂不处罚,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登记,重犯的依法处罚。

  2、7月20日后,交通路政、公安交警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卸载与处罚。

  3、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大型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装载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车辆专用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法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超限超载登记超过三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运管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4、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分别由交通路政、公安交警依法处罚。对达到超限的由交通路政依法处罚,超载未超限的由公安交警依法处罚。对同一趟次已被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对经卸载后又重装达到超限超载的,仍应对其依法处罚。

  五、对超限超载严重的线路,沿线的交通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研究治理对策,针对车辆集结冲关、停车堵塞道路的情况,要制定应对措施。发现车辆集结冲关的,要妥善处置,不要激化矛盾。要组织下行沿线交通路政、公安交警采取分段截查、分化瓦解等措施进行处理,对无故停车占道或堵塞道路的,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部门要组织疏导、劝说,对不听劝告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六、高速公路路政和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高速公路的特点,研究高速公路治超工作的具体措施,除省际治超检测站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外,其他路段要以路政大队为单位组织联合巡逻治超小组,由两部门共同抽人组成,治超检测设施由高速公路公司提供,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或服务区、停车场开展治超工作,具体做法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巡逻治超小组对在主线上通行车辆有严重超限超载嫌疑的,可用喊话器责令其到前方出入口或服务区、停车区接受检测查处。

  七、各级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和联合治超巡逻小组,要建立治超工作专报制度,按照省治超办的要求逐级按期上报;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除按各级治超办的要求上报外,还应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分别逐级上报。在治超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八、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治超检测站要把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快捷、舒适、周到、良好服务和交通环境作为治超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文明执法意识,严格执行执法纪律和治超纪律。做到行为规范,文明礼貌,确保治超工作的健康、有序、深入开展。

  福建省交通厅(章)
福建省公安厅(章)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