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关于加强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告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拖拉机上路行驶作出限制规定,特通行如下:

  一、各地级市市区和经我省的105、106、107、205、206、207、321、323、324、325等国道公路,除公路养护用拖拉机外,禁止拖拉机(含大、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下同)上路行驶;目前禁止拖拉机上路确有困难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可由地级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分期公路段逐步实施。至1997年7月1日止,我省所有国道一律禁止拖拉机上路行驶。

  二、县城(包括县级市)城区主干道路、省道的交通繁忙路段和省道以下公路车流量超过设计通行能力的其他路段,在交通高峰期内一律不准拖拉机上路行驶。具体限制区域、路段和时间,由各市、县公安局会同交通部门提出,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交通等有关部门须在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

  三、凡未参加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安装齐全有效的照明、信号灯具以及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拖拉机,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四、未办异地委托的外地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地的拖拉机。

  五、用于农田耕作需要在禁行路段借道行驶的拖拉机,必须经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凭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签发的特许通行证按规定时间通行。通行证式样由省公安厅制作,全省统一使用。

  六、凡违反规定在禁行路段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外,有权扣留车辆。

  七、本通告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按本通告第一条规定需要分期分路段实施的地级市,应在1996年5月底以前发布公告,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