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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外部照(6)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4. 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
    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包括:反射镜、配光镜、光源和注塑用原材料;
    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
    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  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摩托车前照灯
    应符合GB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2,4.3和5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6.2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6.3条判定。
    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
    应符合GB19152-2003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2,4.3和5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6.4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6.5条判定。
    3.摩托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
    应符合GB 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1,4.2,4.3,4.6,5,6,7 (除7.9)和8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9.3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9.4条判定。
    4.摩托车后牌照灯
    应符合GB 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4,4.5,4.6,5,6,7.9和8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9.3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9.4条判定。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  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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